2016年最新官方关于军官工资生活福利待遇补助200问解答(一)(四)

发布时间:2016-07-06 12:05: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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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问:一类灶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包括义务兵、院校学员,营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特种大队中非营以下特种作战分队、陆战分队人员,内河船队的船员,航空兵部队机务人员,航空兵部队空勤灶炊事员,在医院、卫生队、门诊部(有 编制床位)住院治疗的伤病员,疗养院的休养员,经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批准在 分队集中治疗的传染病员,专业文工团的舞蹈演员及管乐、武打队员。

  62.问:二类灶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包括水面舰艇人员、陆军部队海上船运大队船员和随船执行任务期间的队部人员、特种大队营(含)以下特种作战分队及其他人员在与特种作战分队共同编组训练期间(每年不超过120天)。

  63.问:三类灶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包括航空兵部队的空勤人员、专职潜水人员。

  64.问:军区部队各类区伙食灶别标准分别为多少?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一、二、三类灶别标准一类区分别为每人每天 15元、28元和45元,二类区分别为16元、29元和46元,三类区分别为18元、31元和48元。

  65.问:哪些人员享受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伙食补助分为3类,享受人员主要是指执行特殊任务期间或驻在特殊地区的部(分)队。从2008年7月1日起,一类补助每人每天2元、二类补助4元、 三类补助6元。

  66.问:哪些人员享受一类伙食补助?

  答:军区部队主要包括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中执行一类灶的人员,特种大队中非营以下特种作战分队执行一类灶期间,航空兵部队机务人员,内河边防巡逻艇大队的巡逻分队,执行国防施工任务期间的国防施工分队和地下坑道专业维护分队,专业测绘、勘察、钻探部队的外业分队,坦克、装甲兵院校和坦克乘员训练基地的坦克、装甲车专业学员。

  67.问:哪些人员享受二类伙食补助?

  答:军区部队主要包括在医院、卫生队、门诊部(有编制床位)住院治疗的伤病员,疗养院的休养员,经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批准在分队集中治疗的传染病员;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的部队。 68.问:哪些人员享受三类伙食补助? 答:军区部队不执行三类伙食补助。

  69.问:在地方院校、科研单位学习的军人是否转移供给关系,伙食标准如何执行?

  答:一律不转供给关系,义务兵伙食费按一类灶标准和实际学习天数计发,干部、士官伙食费自理。

  70.问:院校学员在实习期间执行什么伙食标准?

  答:院校学员到部队实习期间,分不同情况执行相应的伙食标准。供应制学员按所到单位义务兵伙食标准执行;干部、士官学员按所到单位同类人员伙食标准执行;在机关食堂就餐的,可执行原学员伙食费标准。

  71.问: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和个 人交费标准(粮代金)交费,差额部分由医院领报。计算方法:伙食费差额=本类 区一类灶灶别标准+本类区二类伙食补助标准-个人交费标准。执行伙食灶别的干 部、士官和在编职工自住院之日起,停止执行原灶别,如当月伙食费已领报,原 单位列下月决算冲销。当月剩余天数军粮差价补贴不发给个人,留伙食单位平衡差价收支。义务兵伤病员转移供给关系入院的,原单位发足原执行灶别的伙食费。 入院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按所带灶别交给医院,当月二类伙食补助由医院领报; 从下月起医院按整月领报一类灶伙食费,并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二类伙食补助。 出院时,医院按一类灶标准发给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带交原单位。回原单位后,如 执行灶别高于一类灶时,差额部分由本单位列下月决算补报。未转供给关系的, 按实际住院天数交原灶别伙食费,二类补助由医院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 (稿 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72.问:执行二、三类灶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执行二、三类灶人员,住院期间由医院按本人原灶别组织伙食,其中,海勤人员住院超过半年的,自超过之日起,由医院按普通伤病员标准供给。转供给关系的,由医院领报领报伙食费;未转供给关系的,本人按原灶别标准交伙食费,凭收据回原单位报销。

  73.问:到地方医院住院的军队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经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住地方医院的军人,伙食费按军队伤病员标准由本单位领报。

  74.问:哪些人员享受伙食灶差?哪些部队机关干部享受伙食灶差?

  答:凡是营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和执行艰苦地区(高原、边防、岛屿等全军统一规定的特殊地区的部队机关)伙食灶别并在食堂集体就餐的干部、士官、在编职工,个人只负担基本伙食费(1.6元/每人每天),应享受的灶别伙食费标准与本人应负担部分的差额,称为伙食差额补助。伙食差额补助由伙食单位按规 定领报。在气候条件差、生活条件艰苦的高原、边防、岛屿等总部统一批准的特殊地区的部队机关干部可以享受伙食灶差。

  75.问:在编教导(训练)队的学员伙食标准如何执行?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在编教导(训练)队的学员执行相同性质院校学 员的伙食灶别标准,不再执行伙食补助标准。

  76.问:不转移供给关系的机关干部到营以下分队就餐时,伙食费标准如何 执行?

  答:按所到单位的伙食灶别标准交全费,除个人负担应交粮代金外,差额凭 收据回原单位列差旅费报销。如,某团机关干部到某执行一类区一类灶的连队蹲 点3天,应向连队交纳伙食费45元(3天×15元/人天),回到机关后报销40.20 元(45元-3天×1.6元/人天)。

  77.问:执行各类灶的人员,外出开会或学习期间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或学习伙食补助的,应停止原灶。

  78.问:地方人员到部队伙食单位就餐是否供应伙食费?

  答:地方人员到部队伙食单位就餐要按灶别标准收全费,部队不领报伙食补助。

  79.问:预备役人员在训练期间的伙食费如何执行?

  答:预备役部队干部、士官平时不执行伙食灶别。预备役人员在集中活动期间,按部队同类人员灶别组织伙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每人每天按0.6元收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员,免交伙食费。以上伙食费差额,均列入动员补助 经费内报销。部队代训的少数民兵技术兵与部队同餐时,按所在单位的义务兵标 准,伙食费和购粮差价由地方支付。

  80.问:哪些人员享受退伙待遇?

  答:营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干部、士官,除休假探亲和家属临时来队自己起伙期间(每年累计退伙天数分别不得超过一个月),可将基本灶别的伙食费补 差在探亲休假结束后及时退给个人,其余时间凡不在食堂与义务兵集体同餐者,均不退、不领报伙食费补差。按规定退伙时,补助部分一律不退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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