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官方关于军官工资生活福利待遇补助200问解答(一)(五)

发布时间:2016-07-06 12:05: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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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问:按规定执行各类灶的机关人员是否享受退伙待遇?

  答:按规定执行各类灶的机关人员,凡不在食堂集体就餐期间,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退、不领报伙食费补差。

  82.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 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节各领报1天, 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 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 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83.问:哪些人员享受夜餐补助?夜餐补助能否发给个人?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夜餐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餐6元。在夜间固 定值班岗位上工作到零点以后的通信、雷达、技侦、医护人员,航空兵场站气象 台、调度室人员,舰艇值班人员,经批准担负战备值班的人员,可按规定标准领 报夜餐补助费。夜餐补助由伙食单位统一管理。如因单位条件限制,不能做夜餐时,经师以上单位后勤首长批准,夜餐补助可以发给个人。

  84.问:义务兵客饭费的标准和范围如何执行?

  答:客饭费是义务兵直系亲属来队探亲期间供给的伙食费。享受客饭费的人员包括:义务兵直系亲属(父母、爱人、子女或不满18周岁的弟弟、妹妹)来队, 按一类灶供给;如部队驻在执行二类灶以上的边防、岛屿、高原地区,则按当地义务兵标准供给;若遇节日,供给过节补助费。来队儿童不满7周岁的减半供给,不满1周岁的不领报。客饭费按每名义务兵每年不超过7天的限额领报,由伙食 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院校供给制学员不享受客饭费。

  85.问: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的亲属来队,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部队来 访人员的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义务兵直系亲属来队偶生急病(慢性病除外)住 院(含卫生队、门诊部),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的亲属来队伙食费自理。部队来访人员的伙食费 原则上自理。确实不能自理的,经接待单位审查,伙食费列差旅费报销。义务兵 直系亲属偶生急病(慢性病除外)住院(含卫生队、门诊部),由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证明,经后勤首长批准,按伤病员标准供给,列伙食费报销。来队亲属住院后 连队停报客饭费、过节补助费。

  86.问:新兵入伍途中伙食费如何执行?

  答:入伍新兵从登车(船)之日(部队接兵的从接收之日)起,伙食按当地一类灶标准,由部队供给;入伍途中伙食补助,按差旅费标准规定办理。部队接兵人员往返途中和接兵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均列各单位差旅费开支,不得在伙食费中 领报。

  87.问:新兵入伍集训期间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按一类灶一类补助标准执行。在执行二类灶以上的边防、岛屿、高原地区集训时,执行当地义务兵标准,并执行一类灶伙食补助。

  88.问:什么是军粮差价补贴?

  答:军粮差价补贴是给予军队在编人员购买伙食用食油和黄豆的价差补助。按国家规定,军队人员购粮按军供价,对军供价与国家规定购粮销售价的差额由中央财政负担,年度终了由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编报决算,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批。军队人员购食油、黄豆按市场价购买, 军供价与市场价的差价,由总后勤部向财政部编报决算请领。军供大米、小麦粉 中用于购买实物和退发差价补贴款的比例,由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 局按相对稳定的原则于上年7月底前共同核定公布。

  89.问:军粮差价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按略低军供价与上一年度省会城市平均市价(考虑当年粮价变动因素)确定,食油、黄豆差价补贴款的退发标准,由总后勤部根据当年食油、黄豆差价补贴标准确定。

  90.问:退发军粮差价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依据军需部门提供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分配计划和《军 粮差价补贴款拨付汇总表》,按供应系统每季度逐级分配下拨。对部队分散单位 和零星执勤人员、在家起伙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以及由部队管理的部队离、退休 人员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由基层财务部门按照当年的军粮差价补贴标准,依据军需部门提供的发放手续退发给个人。凡退大米、小麦粉差价款的人员,同时发食 油、黄豆差价补贴款。

  91.问:伙食单位的节余伙食费如何处理?

  答:伙食单位节余的伙食费归伙食单位所有,不得分给个人和挪作他用。撤销单位节余的伙食费,按供应系统上交军区。

  92.问:在什么情况下负伤可以享受负伤费?

  答:凡参战的军人或直接为前线服务的军队其他成员、政府工作人员和民工,因战或因公负伤。集体进行筑路、营建任务的部队,或担负类似的任务,如集体 参加伐木、水利工程、构筑工事、开采矿藏等部队,以及在军事演习、射击中负伤的人员;凡不属上述范围部队因公受伤的人员或虽属上述范围部队人员但非因 执行上述任务而受伤者,一律不发负伤费。

  93.问:负伤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负伤费分平时和战时两类标准,按收治医院评定的伤情等级发放,其中, 战时为每人每次一等80元、二等60元、三等40元;平时为一等50元、二等35 元、三等20元。

  94.问:负伤费如何发放?

  答:军队人员负伤后,负伤轻重程度由医生确定,并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开具《伤情等级证明》,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在部队的由部队发,送往医院的由医院发。一次负伤数处者,只发一次负伤费,其等级按最重处伤情确定,并以《伤情等级证明》为凭证向上级报销。开支的负伤费,战时列作战费报销,平时列抚恤费报销。

  95.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六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96.问:残疾抚恤金在何时发放?

  答:每年一月份。新发生的,在《革命伤残军人证》发放当月,按月标准计发当年剩余月份的残疾抚恤金。

  97.问:退役军人残疾抚恤金由哪个部门发放?

  答:现役伤残军人退役移交民政安置的,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从下年起,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98.问:干部、士官丧葬费的开支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丧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开支。干部、士官的丧葬费按标准实行包干管理,节约部分可用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超支不予报销。

  99.问:干部、士官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答:兵团职(职务工资标准与大军区副职相同)以下干部、士官按本人逝世当月工资基数的12个月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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