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开户籍证明流程及材料准备(最全)(二)

发布时间:2016-07-07 21:26: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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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本市户口;

  2.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超生、非婚生除外);

  3.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

  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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