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优待政策(二)

发布时间:2016-07-08 21:38: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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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在10内报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毕。

  对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并于20日内送达。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送达《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对已经领取《光荣证》的,要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第八条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出具证明。

  第九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并承担违法生育责任;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

  (四)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自始无效。

  第十条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发证机关退回《光荣证》和已经享受的奖励。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发现公民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予以注销,并向当事人发出注销通知书,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追回已经享受的奖励。

  第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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