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都开户籍证明流程及材料准备(最全)(二)

发布时间:2016-07-08 21:58: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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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以上公证 机关证明。

  (4)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入户。

  所需材料:婴儿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及加盖翻译专 用章的翻译件)、父(母)亲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父(母)亲护照、抚养人或监 护人户口簿。

  (5)外地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6)外地公民投靠配偶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有稳定职业或 生活来源的证明、因一方有病需投靠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因病投靠不受 地区和结婚时间限制)。

  (7)收养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收养人申请、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

  (8)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本人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9)原本市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现需回国定居的人员。

  所需材料: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定后出具的入户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10)外地男性公民年满 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成年子女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有稳定 生活来源的证明。

  (11)外地离退休人员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人事或劳动保障局安置 证明。

  (12)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 部门批准)、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13)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明书,注销户籍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14)农业人口结婚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乡、村、组同意迁入证 明。

  2、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办理的调动、安置、分配人员入户

  (1)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所需材料:转办安置通知、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军官转业审批表、配偶 (父母)的户口簿。

  (2)复员、退伍军人(含士官)安置入户。

  所需材料: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注销户口证明(指本地入伍)、退伍证、结婚证 和配偶户口簿(指士官)。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户。

  所需材料:学校发出的报到证(派遣证)、接收单位证明、人事局发出的派遣入户 介绍信、户口迁移证。

  (4)干部、工人调动入户。

  所需材料: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

  3、市内移居户口五城区及高新区居民,需按实际居住地落户。因购(分、换)房, 结婚、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迁移户口的,须具备下列手续:

  (1)迁出

  所需材料: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员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含: 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单位分房证明)

  (2)迁入

  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或现住房证明、结婚证(因婚姻关系迁 移人员持该证)、迁入人员中满16周岁以上公民交身份证照片 2张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1、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农村居民在本市的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登记为城镇 居民;其余区(市)县的农村居民在其余区(市)县的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登记为 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本人申请、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本市农村居民从事非农业生产,有稳定生活来源,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本人申请、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3、对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本市农村居民,应登记为城镇居民。

  所需材料:乡政府登记的花名册、居民户口簿。

  4、因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引资、投靠、聘用、录用、招工迁入本市的人员,在 迁入户口的同时登记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之间的婚迁和其它政策规定应当登记为农村居 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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