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厦门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优待政策(二)

发布时间:2016-07-10 20:10: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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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励对象

  (一)2002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除医院出具的不适应症外),双方均持有《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城市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前款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1、夫妻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

  2、女方是农业户口嫁入本区的,享受全额独生子女奖励费;

  3、女方户籍在本区且常住本区,男方为农业户口的,其奖励费按本区标准支付一半;

  4、夫妻双方符合条件且户籍在本区内,但在生育子女时不属于本区管理对象(即属生后迁入)的,需由原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享受奖励费情况证明,并提供购房产权证。

  (二)夫妻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发放。

  二、奖励内容

  1、奖励对象子女于2002年9月1日后出生的每户一次性发给500元的奖励费(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按原规定给予奖励);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奖励费。

  三、办理程序

  (一)属于2002年9日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双方均持有《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城市居民的:

  1、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审批表》;

  2、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社区确认并加盖社区印章)等相关材料报街道(镇)计生办审核盖章;

  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个街道,审批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奖励费情况;若属外区(县)生后迁入的,需由原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享受奖励费情况,并提供购房产权证;

  3、街道(镇)计生办审核后,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将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局;

  4、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1、符合再生育条件,经区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的,持《生育证》的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鼓楼区不再生育奖励费审批表》;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的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申请再生育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鼓楼区不再生育奖励费审批表》;

  3、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社区确认并加盖社区印章)等相关材料,报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

  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个街道,审批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镇)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奖励费情况;跨区(县)迁入的,要有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享受奖励费情况;

  4、街道计生办审核后,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将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局;

  5、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发放。

  四、奖励的管理与监督

  1、街道(镇)计生办要建立奖励对象人员登记表,连同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二十年;要专人管理,区计划生育局法规科要存档备案。

  2、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在常住地变更时,社区、街道计生办要主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区、街道(镇)、社区审核、审批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逐级把关,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卡兑现的,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鼓楼区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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