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都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优待政策

发布时间:2016-07-10 20:13: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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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成都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通知》规定,过去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从2002年10月1日起,持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根据《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至子女满18周岁。其中,2002年10月1日时,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已停发奖励金的,从2002年10月1日起恢复享受奖励金至18周岁;从子女满14周岁至2002年9月期间已停发的奖励金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可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2002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职)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分职工,从2002年10月1日起依据本人退休当时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算办法及标准,在原退休(职)费计发比例基础上增加5%,重新计算本人的退休费;企业职工依据本人退休当时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及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增加养老金,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关政策可咨询政府主管部门。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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