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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林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吉林市全面落实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城镇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年满60周岁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一次性享受2000元的奖励费。
据了解,2012年7月,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2]13号)。意见重申,城镇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年满60周岁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一次性享受2000元的奖励费。
据吉林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于每年7月31日前申报。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奖励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改制、2002年11月1日(含1日)后市实施意见实施之日前破产,并清算结束的企业奖励对象,现存留守处的向留守处申报,无留守处的到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无单位居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2002年10月31日(含31日)前破产并清算结束的企业职工,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奖励资金于次年5月份开始发放,上级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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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全文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