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家庄开户籍证明流程及材料准备(最全)(二)

发布时间:2016-07-10 20:27:5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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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016年在保持招生入学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结合网上“服务平台”,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进行了相应调整。随迁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仍需提供符合条件的以下“五证”报名入学:

  1.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证: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之前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3.住房证明:随迁子女家庭在石家庄市居住的住房证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随迁子女家庭的住房证明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在此特别提醒:小学入学的随迁子女家庭2016年无需自行到房管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市教育局将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统一向有关部门核对随迁子女家庭的无房信息。但“小升初”的随迁子女家庭仍需自行到房管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开具时间须为5月31日之前。

  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石家庄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的务工或经商证明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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