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开户籍证明流程及材料准备(最全)(二)

发布时间:2016-07-10 20:45: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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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队随军家属

   由本人或所在部队持(1)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证明;(2)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两份;(3)本人任职命令原件、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证明,到现住宅区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

  由本人或单位持(1)军队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2)调入部队证明及任职命令;(3)军官证、结婚证;(4)随迁人员原籍户籍证明;(5)原随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复印件,到分(县)局审批,分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落实政策人员

  由单位或本人持(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平反决定;(2)接受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持(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户介绍信”;(2)本人“转业证”、接受单位证明;(3)结婚证、户口迁移证;(4)安置部门出具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干部、工人调动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接受单位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招工、招干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录用通知书(5联单);(2)劳动、人事部门招干、招工文件;(3)接受单位证明;(4)招工、招干登记表;(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审批后,到派出所落单位集体户。

  收养小孩落户

  由收养人持(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2)收养人申请,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在乌市直系亲属的户口簿;(3)在乌市直系亲属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经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华侨港澳台胞落户

  (1)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凭此证办理落户手续;(2)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凭《回乡证》由本人持上述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

  由本人或单位持(1)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2)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凭县以上政府外事办恢复户口证明;(3)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的凭市公安局外事处出具恢复户口三联单,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恢复户口。

  补录:

  凭(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3)户籍调查报告(包括户口档案资料和原居地调查)由户籍警调查核实后,填《补漏登记表》,经所长审核签字,到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补录。

  出生日期、族别变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区、县两劳动部门职工出生年月认定表或区、市民委族别认定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查户籍档案,确属工作失误填错的,填写变更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变更、更正。

  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本人退伍证;2、户口簿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由派出所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入学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落户:

  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3、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民-警查核确有迁移登记,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审批后,应当场恢复户口。住址跨所变动的,先落户口后迁出。

  大中专院校、技校招生落户:

  1、入学时选择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由学校派专人(1)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或技校招生计划;(2)迁移证;(3)花名册;(4)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户口内勤直接办理落户。

  2、入学时不愿意将户口迁入的外地生源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招生花名册由学校派专人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凭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学生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审核后,所长批准办理落户。

  新生儿落户

  凡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随父母自愿选择。

  2、出生证、准生证各复印件一份(落户时必须带上原件)两证章子必须盖全。

  出生证(盖章处指妇幼保健站)准生证(盖章处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3、三个月内新出生的婴儿直接落户,超过三个月经所长审批方可落户。

  4、结婚证复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条件及申请落户

  1、投靠人女性满55岁,男性60岁。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

  3、个人落户申请。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被投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7、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及申请落户

  1、子女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

  4、被投靠人单位证明及办事处证明。

  5、被投靠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6、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夫妻投靠条件及申请落户

  1、结婚满四年。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4、非农业户口(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兵团户口出具兵团社会保障局无业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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