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大修基金建停车位 重庆北碚一小区借大修基金维护私建11停车位出售

发布时间:2016-07-11 09:42: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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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挨家挨户上门让业主签字,说是要动用大修基金,维护小区的监控,修建公共停车位等设备,以方便大家。等大部分业主签字通过后,才发现实际情况并不相符,除了新增的21个公共停车位是供大家“先到先停”之外,竟然还有11个建在小区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是卖给了私人。北碚云山花园小区的居民有种上当的感觉:当初你上门让我们签字时可不是这么说的。这是咋回事呢?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同一小区公共用地上新建两处停车位 一处公用一处卖给私人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的云山花园小区,从进入小区大门,到小区的另一端,步行只要2分钟左右就能走完,小区面积不算大,共有6栋楼,约400户人家。整个小区的空间显得比较局促。

  记者环顾四周,发现小区的绿化带上,用水泥砌成了21个停车位,几乎每隔2米一个,分散布置,掩映在树荫和绿草丛中。小区业主介绍,这是小区动用大修基金新建的公共停车位,约今年5月份开始投入使用,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则,每天停车费5元钱。

  再沿着绿化带旁边的小区主干道往一个小下坡走约40米,就来到小区的5、6单元楼下,这里有一个同样用水泥砌成的停车场,共有11个停车位。所不同的是,它建在一个堡坎上,各个停车位并排连在一起,上有遮阳棚,后面有不锈钢护栏。

  记者通过小区业主了解到,这些车位与上面的那些公共停车位几乎同步完成,起初,他们以为是小区动用大修基金建的公共停车位的一部分。没想到各是各的,现已被小区业委会以3万元一个的价格卖给了私人。对此,大部分业主很难接受:“小区的公共用地凭什么被你用来修建私人停车位?”

  业主:业委会上门找我签字 不知要建私人停车位

  据小区业主唐先生介绍,当初小区业主委员会挨家挨户上门征求大家的意见,说是要动用大修基金维护小区的监控设备,以及修建公共停车位,当时他是表示赞同的,因为他也认为小区车多车位少,多增加些公共停车位确实能给业主们提供很大方便,于是他在对方提供的征询意见表上面签了字。但是,他当时并不知晓对方让他签字确认的项目里还有修建私人停车位的内容。

  “这简直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嘛。要是早知道他们玩这些猫腻,我肯定不会签字的。”唐先生说,现在回想起来,感觉当初有被他们耍了的感觉。

  记者又随机问了小区的另外7名业主,他们均表示,当初他们也是听说小区要建公共停车位后,才签的字,但是并不知晓还建了私人的停车位。“这明明是以修建公共停车位的名义,趁机‘搭个顺风车’,建造私人停车位,用大家的公共用地谋取私利嘛。”小区业主袁女士表示。

  物管:小区居民有127辆车 停车位算上新建的只有60多

  随后,记者来到云山花园小区物管,据物管经理王玲介绍,该小区2008年建成,现有住户404户,约1300人。在此之前,小区共有停车位34个,但居民拥有车辆已达127辆,在动用大修基金新建了21个停车位后,缺口仍很大。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开发利用小区内可以利用的面积,建设停车位,以方便大家停车。

  当记者问到那新建的11个私人停车位是怎么回事时,王玲喊来了小区业委会主任伍杨林,说具体是他操办的,有啥事问他。

  业委会:那11个停车位没动用大修基金 未获建设审批

  伍杨林一再强调,那21个公共停车位是经过2/3以上的小区业主签字同意后,动用的大修基金修建的;而下面的那11个停车位则是承建人自己出资修建的,没有动用大修基金,建成后,为了收回成本,以3万元一个的价格卖给业主,也属正常。

  但是,这11个停车位是建在小区的公共用地上的,用公共用地来修建私人停车位,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记者从小区业主提供的一份由小区业委会起草的“车位使用协议”上看到,有一条补充事宜:在街道、社区和北碚区规划局车位建设批文未审核批复期间,如发生车位被取消不能正常使用,则由云山花园业主委员会全额退还本车位车主的车位建设费共计3万元整。

  那么,这些车位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复了吗?昨日,记者试图联系该小区所在的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相关负责人未果。但是,伍杨林亲口承认,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还没下来,但是停车位已经建好了,并且已经出售给私人。这意味着该小区业委会承认他们这是一种“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

  “他们这完全是一种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如果相关部门查不到,那么他们继续用小区的公共用地为他们谋私利;如果查到了,大不了把3万块钱退给买主。他们也没有损失什么。” 小区业主唐先生认为。

  律师:公共用地建的停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业委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记者就此咨询了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汪志国。他表示,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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