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口开户籍证明流程及材料准备(最全)(二)

发布时间:2016-07-11 22:29: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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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申请人须凭生育服务证件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医院相关证明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查询。申请人提出拟为新生儿取用的名字,户籍内勤民警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提供重名人数查询服务,并当场向群众反馈重名的统计数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

  第十三条 属以下十一种情况的,不予出具户籍证明。

  (一)死亡证明 ;

  (二)健在证明;

  (三)实际居住地证明;

  (四)出生情况证明;(可告知向医疗卫生部门申请)。

  (五)婚姻关系证明;(可告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

  (六)血亲关系证明,(可告知向司法鉴定部门申请)

  (七)工龄、工作年限证明(可告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八)户籍档案资料无记载的;

  (九)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十)公安机关不得直接对国外驻华机构出具户籍证明。外国驻华机构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应通过外交途径或我国司法公证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统一规定户籍证明格式。

  市局户政处统一规定户籍证明格式,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平台下载使用。对查询有结果的,出具打印的制式户籍证明,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籍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对查无结果或记载不清无法确认的,不予出具户籍证明。

  需要其它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继续查询的,户籍内勤民警要向申请人解释,并主动与其它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沟通,做好协调引导工作。

  第十五条 户籍内勤民警对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并填写《海口市公安局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申请登记表》。

  (一)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认真核查户籍信息和查阅户籍档案,报经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所长或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核批准后,出具户籍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

  (三)对不属于本辖区的申请事项,应根据被查询对象的户口登记情况,告知申请人到被查询对象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查询户籍信息和出具户籍证明。

  第十六条 如果被查询对象的户籍档案没有存放在现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而申请人对户籍查询信息情况有疑议的,户籍内勤民警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原户籍档案保管地户口登记机关核档。原户籍档案保管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核档或疑议查核申请应予以受理,做好户籍档案原件的核对工作,并将核档情况书面反馈被查询对象现户口登记机关。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核档情况,核发户籍证明。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当加强对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管理。户籍内勤民警要做好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相关材料的归档,形成完整的户籍信息查询档案,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在出具户籍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单位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4年5月30日起实行,由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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