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省最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处罚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7-14 22:32:0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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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意味着“非共用的部分允许吸烟”,上述意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有人提出,上述法条意味着“单人办公室内允许吸烟”,而享有单人办公室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群体。

  还有意见提出,单人办公室也是室内工作场所,会有其他人员进出。共用的通风设备和空调系统也会使二手烟对工作场所内的其他人员造成健康危害。且这与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综合考虑多种意见,京版控烟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将修改稿里的“共用”二字删除。

  据悉,本周三将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京版条例草案将交付会议进行表决。据记者了解到的消息,表决稿并没有支持二审稿关于“宾馆客房、机场等特殊场所具备独立排风条件时,允许设立吸烟区”的表述,依然维持“带顶带盖”的室内区域全面禁烟的宗旨。对于机场等还存在吸烟室的场所,将为其设立一个缓冲期,希望这些场所在京版控烟条例正式实施前改造取消。

  按惯例,表决通过后,本市将按照京版条例进行执行,如国版条例通过后,二者存在冲突,京版条例将按照国版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专家说法

  禁止烟草广告保障控烟实施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教授杨功焕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是首个国家层面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这使中国控烟离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更近了一步。

  杨功焕指出,令人欣喜的是,对烟草广告、销售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如“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控烟人士关注的条款,是实施公共场所控烟的有效保障。她同时表示,《条例》具有一定的实施难度,“包括执法队伍、各部门间的分工等,各个地区控烟的情况都各不相同,给实施带来了挑战”。

  杨功焕表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基本上满足《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层面对公共场所控烟的态度和决定,她对条例的执行很有信心。

  哪些地方禁止吸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1.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2.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3.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4.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5.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发现有人违规吸烟怎么办?

  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个人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个人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禁烟场所(区域)经营者、管理者应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处理违规吸烟者?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机构违规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烟场所未履责怎么办?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吸烟点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可设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场所:

  1.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2.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处罚: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行为

  烟草推广: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处罚:违规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提供赞助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影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处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部门

  多部门联合管理: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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