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处理方法及抚养费标准政策

发布时间:2016-07-16 22:12: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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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2014年至2015年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情况。据悉,近两年来,南京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少抚养费纠纷874件,占涉少民事案件总量的64.9%。


  据南京中院新闻发言人赵兴武介绍,从诉讼主体来看,主张抚养费的未成年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占75%;从具体诉讼请求来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抚养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要求确定抚养费给付标准、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要求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等情形。

  【相关案例】

  (1)陈某某诉祖父母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小明系陈某(男)与毛某(女)之子。陈某某、王某系小明的祖父母,毛某某、汤某系小明的外祖父母。毛某因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9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9月因患癌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7月小明之父陈某因患急性脑梗死住院,出院后医嘱需由家属加强看护。现陈某居住于老年康复护理院,无生活来源,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只有1000余元。2003年陈某某、王某曾赠与陈某房产一处,后陈某变卖,变卖后于2005年购置夫妻共同房产一处,2006年陈某在毛某服刑期间,将夫妻共同房产变卖。2014年2月,毛某与陈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明随毛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小明生活费600元,教育、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无共同房产;陈某支付毛某10万元。现陈某、毛某名下均无房产。2014年5月,小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王某、毛某某、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小明独立生活为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陈某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6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2.王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2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3.毛某某、汤某每月分别给付小明抚养费4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陈某某、王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共计65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2.毛某某、汤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共计80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

  (2)陈小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同居关系。2013年,王某生育一子陈小某。陈小某出生后三个月内,王某与被告陈某租房居住,共同抚养陈小某,并为其办理出生证明。期间,生活费、抚养费和保姆费由被告陈某负担。2014年3月,王某与被告陈某产生纠纷,被告陈某不再继续抚养陈小某。故原告陈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对亲子关系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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