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处理方法及抚养费标准政策(二)

发布时间:2016-07-16 22:21:0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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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保护原则也称无歧视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国际人权宣言》第25条载明,所有儿童,无论是婚生海是非婚生,都应当享有同等的社会保护。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存在矛盾,不利于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抛弃二者的划分成为必然选择。我国亲子立法应顺应世界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统一为自然血亲子女,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歧视称谓,无论父母有无婚姻关系,其所生子女都统称为“子女”,以彻底消除在立法上和现实生活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3、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

  亲子关系的确立须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这是现代各国亲子法所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普遍设有强制认领制度,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请求权,广泛许可以所有方法予以证明亲子关系。

  我国《婚姻法》亲子制度应以血缘主义为原则,但是当尊重自然血缘的客观主义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二者发生冲突时,也要兼顾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现代亲子法以保护子女最大利益为本位,如果相关制度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会给子女带来危害,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允许子女或其法理人予以拒绝。

  三、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法律制度

  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权益的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

  通过设立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一方面重视亲情,注重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否认制度作为追求亲子关系真实性的必要补充,从而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

  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所谓婚生推定制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婚生推定是一种便捷可行地确定亲子关系的办法,它从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子女的出生和母亲的关系的办法,对另一个尚待证明的事实——子女与生母之夫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作出推断。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对于婚生子女推定的判决标准,建议采取出生与受胎混合主义立法例,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特别是针对在婚前受胎而于婚后出生的子女,可以不用经过任何程序加以宣告,自然地、直接地取得婚生子女之身份。

  2、确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为避免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与客观实施不符,各国家庭又没有婚生推定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建议在亲子关系中增加关于婚生子女的都认制度的规定,包括否认权人、否认事由、否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笔者认为,吸收域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否认子权人范围应作必要的限制,从而达到追求亲子关系真实与社会安定性的平衡。否认权人应限于推定的父母及成年子女。否认事实由可参照概括主义不列举出具体原因,只要当事人能有充份证据证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不是亲生子女即可。考虑到我国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1年的规定,建议否认权的行使期限限以1年为宜,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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