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处理方法及抚养费标准政策(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7-17 13:17:2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另一种,则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即双方隐瞒夫妻身份,以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实现单方异地入户;最后一种是“半买卖”关系,即生育双方中男方已婚,而女方未婚,双方达成了“生育协议”,再以非婚子女抚养案件调解实现入户。针对这几种潜在违法行为,法院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问,应发调查函核实。
此外,该院法官还建议,卫生与公安部门可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查询验证平台,以供其他部门查询验证。卫生部门及医院在向非婚生育的“夫妻”发放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父方与婴儿做亲子鉴定,如父方拒绝,“证明”应仅登记母亲与婴儿信息。公安部门应依法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如有疑问,应调查取证或责令双方做亲子鉴定。
[案例]
伪造出生证起诉后不敢出庭
市三院法官介绍,汕头籍男子郭先生与东莞籍女子叶小姐于2002年同居,其间生育了一子,现已分居。经协商决定由女方抚养非婚生子、抚养费也由女方单独承担。
后来,男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起诉女方,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为证。该证签发机构为“普宁市洪阳人民医院”,但记录出生地为“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但普宁市自1993年设市以来,与汕头市并不存在行政上的关联。故记录出生地上的“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明显存在疑点。
为此,法官专门向该《出生医学证明》的签证医院发函调查。几日后,该院复函称该份《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原被告两人获悉后,因害怕伪造证据被处罚,逾期未敢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裁定该宗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