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服兵役条件,服兵役年龄要求及体检

发布时间:2016-07-22 09:39: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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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经部队团级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压缩军队规模、精减部队编制或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缩减下来的人员;

  4.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特区、区,以下简称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具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根据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原则上由入伍地的县接收安置。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都应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并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人民武装、劳动、人事、公安、粮食、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退伍义务兵集中安置期间,必要时应抽调人员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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