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义务兵退伍有多少钱,退伍后补贴政策及待遇(二)

发布时间:2016-07-22 21:19: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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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退役士兵安置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1、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允许其自行与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录取后,由区安置办开具安置介绍信并移交档案。

  2、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消、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须与原单位办结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区安置办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3、进藏兵(含农业户口)服役期满退伍后,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中,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按城镇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2倍发放。由组织调动,经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在藏服役期间时间超过18个月的,可享受进藏义务兵安置待遇。进藏义务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应继续在藏服役,在藏服役未满1年的,以及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进藏义务兵的退伍安置政策。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1年内可回原校复学,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助学补助。复学后,每年减免其学费的60%;对荣获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不低于8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在部队入党和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免交全部学费,减免的学费由各高校统计上报区征兵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财政核拨。退役时已取得原校毕业证书或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含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6、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7、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有关手续的办理时间截止至每年4月底。

  (二)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

  1、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含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八级(含八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含农业户口的残疾军人)等为重点安置对象。

  2、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政府包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可以由政府包底安置就业,也可以由安置对象本人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3、区内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在我区的各直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受重点安置对象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这些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

  4、用人单位接受重点安置对象时,应按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关系得到接续。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确定。非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受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重点安置对象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5、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指标。

  6、残疾军人安排工作后,享受在职残疾抚恤金;不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按城镇同类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在乡残疾抚恤金,不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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