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服兵役条件,服兵役年龄要求及体检

发布时间:2016-07-30 17:02: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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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龄青年参军的经济待遇

  (一)义务兵津贴

  按军队现行标准,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6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700元,两年津贴共约156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还另有补助。

  (二)士官工资

  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3310-3480元,一年共39720-41760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4310-4440元,一年共51720-53280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5080-5270元,一年共60960-63240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6100-6380元,一年共73200-7556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或担任班长、副班长的还另有补助。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规定:我省自2013年起,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鄂民政发〔2013〕46号)。例如:依据巴东县统计部门发布的权威数据,2014年度巴东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14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23元。2015年,巴东县优待金执行标准分别为:农村户口义务兵家庭每户7140元;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庭每户9560元。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

  (四)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五)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鄂民政发〔2012〕98号)

  二、退役士兵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策

  除上述经济待遇处,退役士兵享受以下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策:

  (一)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二)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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