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女友出轨到情敌家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被判故意杀人(二)

发布时间:2016-08-01 11:04: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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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

  这还没完,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就该行为,法院认定:杨某以死亡威胁吴某。

  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情感纠纷

  孰料当场“自投罗网”

  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威胁,杨某还是没有罢休。

  据法院查明事实,那之后,杨某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要求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吴某手机收到杨某手机发来的多次短信,杨某在短信中这样说:“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早晚要面对,朵(躲)了一时朵(躲)不一世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陪你玩,要你跟那个死狗一样,就算你坐在童强(铜墙)铁壁我一样杀得了你”……

  见吴某老是不现身,杨某想出一辙:私事公办。

  去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和陈某、吴某之间的感情纠纷。

  然而,让杨某想不到的是,在他杀狗留“死亡纸条”那天,吴某就已经报了警。据吴某陈述,去年5月6日,他人在贵州,接到陈某电话,得知了杨某在他住处杀狗留字条一事,当天他就向警方报案。

  在永兴派出所,民警见杨某要求处理纠纷,于是按程序对杨某核实了身份。这一核实,民警发现杨某就是吴某报案的对象,于是当场就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杨某抓获归案。

  具有“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故意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成立

  今年5月10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龙湾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这样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

  就此,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而杨某则辩解,他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认罪供述,是他在万念俱灰的情况下乱说的。

  杨某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他的当庭辩解是否成立?

  龙湾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龙湾法院由此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杨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网友热议

  黄易统一100 [网易湖南省怀化市网友]:2016-07-31 11:48:53 发表应该判刑,但罪名用“故意杀人罪”这对吗?不是寻衅滋事罪?

  安国人 [网易河北省保定市网友]:2016-07-31 12:02:48 发表是醉判还是神判?

  网易北京市手机网友 ip:101.39.*.*2016-07-31 12:31:40 发表南京法官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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