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遛狗未栓绳子吓倒老人 虽未碰到仍需赔偿14万元(二)

发布时间:2016-08-02 10:22: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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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伤者受惊吓不慎跌倒 狗主人承担全责

  3月29日,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对谢婆婆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第二天,该鉴定所就出了鉴定意见:谢婆婆的伤残等级为9级。但雷女士说她当时并没有收到这份鉴定意见书,因而怀疑其真实性。后来,双方对赔偿没能达成一致,谢婆婆将雷女士告上法院。

  对于双方不一致的说法,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纳了两人说法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是这样的:当天早晨,谢婆婆在小区散步,雷女士饲养的犬只被她的亲属带出到小区,但没拴绳子。见到犬只奔来,谢婆婆见此害怕,便拿出钥匙串晃动,以图吓走犬,但不慎跌倒。法院还认定,谢婆婆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062.3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78615元,共计85877.3元。

  龙泉驿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饲养的犬只在被他人放出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犬绳牵领,才导致犬只在见到谢婆婆时不受约束地奔向谢婆婆,导致她受惊吓而跌倒受伤,对此,雷女士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谢婆婆不承担责任。

  龙泉驿法院判决,雷女士赔偿谢女士8.58万余元。由于此前已付了5万多元,这样雷女士一下子要赔14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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