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提取流程与条件介绍

发布时间:2016-08-02 12:02: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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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建住房时,可以享受较普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低,它相当于职工为自身的住房消费作储蓄。虽然平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像银行存款那样自由支取,但在购房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则可在政策规定的频率及限额内,等同存款一样支取使用。接下来由{大铁棍娱乐网}为你提供【2016年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提取流程与条件介绍】

  一、银川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户口迁出银川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下岗、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以上的;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未婚子女年龄在28周岁以下,在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和子女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还款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贷款本息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不得超过一次性归还贷款的本息余额。

  第六条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未还清且没有发生逾期现象,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合同签订或相关部门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第八条职工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

  管理部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职工及其配偶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川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九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须持相应提取

  手续及“银川住房公积金转帐支取凭证”,到所在单位初审,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提取手续后在“公积金转帐支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职工所在单位初审时必须确认提取人的

  真实身份,否则由此造成职工公积金被冒领的后果,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工持所在单位盖章的“公积金转帐支

  取凭证”及相应的提取手续,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办理提取。

  第三十二条负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授权工作人员及业务审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及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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