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女职工驾车肇事致1死获刑2年,判决下达146天未被收押(二)

发布时间:2016-08-02 13:56:0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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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死者家属向营口市医保部门举报,质疑营口市中医院对庞静“低标准住院”及“过度医疗”,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

  2016年7月15日,营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举报做出书面回复称:对举报中提出的相关违规问题逐一核实,情况基本属实。

  该回复同时指出,医院方面承认在庞静住院的问题上执行医保制度不坚决,未按规定办理强制出院,造成挂床住院(医疗术语,指假住院、未在医院里住或连续超过三天不开药等)的情况。

  

  

  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涉事医院进行了处罚

  最终,营口市中医院被当地医保中心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016年7月18日,深读记者在营口市获悉,庞静已转到“营纺医院”住院治疗。当记者赶到该医院时却被告知,庞静已经出院,具体转到哪里并不知情。

  最终,记者在一家名为“营口市中心医院分院”的医院里找到了庞静,当记者来到庞静病房时,她正躺在病床上,身边放着手机及充电器,而那辆交通肇事的车则停在医院的停车场里。

  

  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庞静

  该医院的护士对记者称,庞静来住院的那天血压确实高,不过住院之后再给她量血压时,血压只有一百五到一百六左右。

  4看守所:谁送来看守所都收

  深读获悉,从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到7月18日4个多月的时间里,庞静始终没有进入监狱服刑,这对于死者家属来说无法接受,死者女儿曾向有关部门举报,但至今无结果。

  当记者在营口市继续就该案件采访时,营口市公安局看守所一名汪姓副所长给死者的女儿打来电话,称关于庞静的收押问题营口市检察院已经进行了协调,看守所也非常重视。现在看守所的态度是,不管公安还是法院,谁把庞静送来,看守所都会收押。

  汪副所长表示,希望死者女儿赶快联系法院或是公安机关,抓捕庞静后把她带到医院进行一次体检,如果正常就可以直接送到看守所关押。

  5法院:应由公安送看守所

  7月18日,记者陪同死者家属来到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六楼的刑事审判庭见到了该庭张姓副庭长。

  张姓副庭长证实,2016年3月9日,庞静是自行到法院接受审判,法院对其宣判后,庞静又自行离开。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在终审裁定送达的同时把庞静控制,并送往看守所收押。张副庭长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由一审法院执行。庞静案件的一审法院是站前区人民法院,因此应该由站前区法院来把庞静收监。

  深读记者又来到站前区人民法院,并见到了该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刘姓副院长。

  刘姓副院长表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个内部文件,明确规定凡是在案件判决前未关押的罪犯,应该由公安机关送看守所执行刑罚,因此送庞静去服刑的应该是公安,而不是法院。

  他表示,营口市检察院已经开始协调此案,确实是让法院来具体执行,不过他正在给检察院打报告,准备附上省法院的文件,向检察院说明,还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6警方:抓捕手续已退回法院

  离开站前区人民法院后,深读记者又陪同死者家属来到了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交警大队。

  负责庞静交通肇事案的警官王喜峰对于家属的到来颇感意外,称:“抓捕手续已经退回到法院了,你们应该找法院啊!”

  据王喜峰回忆,2016年4月15日,营口市检察院通知交警队,把抓捕庞静的手续全部退回到站前区法院,由站前区法院来具体实施对庞静的抓捕及收监工作。

  在得到该通知后,王喜峰就把庞静案的所有手续退还给了站前区法院。

  王喜峰告诉家属,应该还是找法院。

  记者手记

  罪犯不收监 裁判权威性何在?

  罪犯不能被收监,意味着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则意味着更大的伤痛。

  

  死者的女儿拿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希望罪犯早日被收监

  死者任彦华的女儿王军在接受深读采访时说:我妈妈平时身体很好,生活很幸福。自从我妈妈去世后,她 出事的那条路我都尽量绕着走。我不能接受的是,把我妈妈撞死的罪犯,居然可以以生病为借口赖在医院里,还享受着医保。我举报后,医保中心处理了医院,但法 院和公安又在相互推诿。到现在,终审裁定都已经生效四个多月了,罪犯却依旧在外面,没有为她的过错承担应有的责任。

  事实上,发生在营口的这起案件并非偶然。2015年12月,《检察日报》就曾经发表过题为《未羁押人判实刑后难执行亟待监督解决》的文章。文章 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 行机关。”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9条第2款则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

  这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责任,因而罪犯未能被交付执行。

  深读查阅相关规定发现,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 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可见,如果本案罪犯庞静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其本人完全可以提出申请。

  但是,如今由于法院和公安在收押的责任上相互推诿,造成庞静在判决生效146天后仍然处于自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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