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50多吨稀土被盗采 涉事者最高获刑6年(图)(二)

发布时间:2016-08-02 17:02: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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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手不足,黄某、袁某军、李某等3人相继雇佣6名被告人从事以下事宜,黄某阳负责非法采矿的生产技术工作、指挥工人施工,共领取2.3万元报酬;刘某涛负责管理非法采矿的账目及采购生活用品和零星物资,共领取9200元报酬;赖某房监督工人施工,共领取8100元报酬;王某清帮助租赁山地、协调赔偿事宜、联系车辆运输物资,共领取5300元报酬;李某富负责采矿工地的保安工作,共领取2500元报酬;李某权和刘某涛一起管理采矿的账目及采购事宜,李某权共领取7100元报酬。

  为解决采矿所需的山地问题,黄某、廖某、李某、袁某军、冯某干商定,出资25万元让高某生帮忙租赁当地农户的山地,向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南方作业区3队队长岳某疏通关系,以及协调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在征得土地后,岳某同意并配合冯某干、黄某阳等人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里搭工棚、挖大池进行采矿作业。

  解决了采矿所需山地问题后,黄某和廖某从江西、广西、湖南等地购买、运输发电机、离心泵、空压机、塑料管道、硫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草酸等设备及化工原料用于采矿。黄某从江西雇佣了几十名工人到矿地进行采矿作业。黄某阳和阮某锋(另案处理)则指挥工人在丁架坡村和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进行挖洞、铺设管道、挖大池等采矿作业。

  2015年10月21日,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非法采矿点进行查处,黄某、廖某、袁某军、冯某干、黄某阳、刘某涛、王某清等人从非法采矿点紧急逃离,并将8.87吨稀土半成品运到屯昌县乌坡镇的“青澳龙湾温泉”处存放,再由黄东等人运回江西省定南县出售。

  经鉴定,黄某、廖某、袁某军、冯某干等人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处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稀土矿产资源破坏REO(碳酸稀土)总量为53.86吨,价值141.95万元。

  法庭认为,1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黄某阳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涛、赖某房、王某清、李某权、高某生、岳某、李某富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并且袁某军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指出,稀土被誉为“工业的维生素”,用途广,作用大,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也是战略性保护物资,此案不仅涉及非法开采国家稀有矿产资源,而且涉及破坏地区生态环境,案件的依法公开审理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惩戒,对稀有矿产资源及环境保护的宣传,对法院司法公正的彰显与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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