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优惠新政策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02 21:33: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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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1号)要求,从2013年起在全省启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实现实名制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

  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继续统筹实施好选调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社区就业”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服务期间各项待遇,确保工作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对基层服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将基层在岗服务毕业生和服务期满未就业的毕业生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可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做好服务基层毕业生的期满就业工作。通过延长服务期限、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比例、考核聘用等方式,鼓励优秀毕业生留在基层就业。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中定向考录县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定向考录职位要降低学历门槛,取消专业要求,放宽报考条件。各县(市、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年服务基层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专项用于招聘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与乡镇(街道)等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机制。

  四、积极创造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环境

  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等与毕业生签约挂钩。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种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统一定期发布制度,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计划、程序和结果须向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规范见习活动。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20%。见习单位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比例高、见习效果好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各高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普通院校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三)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享受培训政策期限。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面向毕业学年大学生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模拟实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全省每年评选10名全省“大学生创业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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