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优惠新政策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8-02 21:43: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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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可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扶持资金的额度。

  (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为400万元。

  (七)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凡自愿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实行无障碍就业。在职称评定、权益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积极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支持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服务外包等,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库和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建设,增强创业辅导、就业援助及人才储备等综合功能,为区内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提供便利服务。

  (十一)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前提下,对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十三)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五)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

  (十六)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可享受贴息扶持。

  (十七)各级政府设立的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及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或补贴。

  (十八)长春、吉林等城市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创业扶持对象,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地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九)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全省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试行见习雇员制度,见习雇员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费补助,省和当地财政给予定额补贴。

  (二十)实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应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二十一)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确保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毕业生了解创业就业政策,制定职业规划,开展创业教育,提高毕业生求职能力。

  (二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采取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免费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建立吉林大学生就业网站,并在每年四季度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省内高校,面向全国开展为期一周的“高校毕业生联合招聘会”。

  (二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返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人登记,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应届高校毕业生委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保管本人档案,2年内免交档案保管费。

  (二十四)依法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和民族歧视在内的就业歧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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