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聚会后醉驾身亡,家属要酒友索赔14万余元(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05 14:23:0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5年底,死者阿全父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阿全作为成年人,醉酒后独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阿成作为酒宴的邀请人、组织人,冷饮甜品店作为酒宴的组织人,其经营者及阿成没有对饮酒者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在明知阿全已经饮酒过量要开车的情况下,没有充分注意、阻止危险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更多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同饮者,也有善意提醒、劝诫的义务,均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经计算,阿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众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4万余元。
被告阿成答辩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的更多责任也无事实依据。被告阿伍、阿伟均同意各赔偿原告20000元。其余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并辩称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在聚会期间也没有与死者有接触。
聚会组织者及同行人 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阿全作为一成年人,在参与聚会时,理应认识到饮酒过量的后果,以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却在明知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下,仍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并罔顾道路交通安全,不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酌情认定为90%。
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被告阿成应对参与聚会各人的人身安全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劝诫参与人不能饮酒过量或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离开等。由于被告阿成并未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理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阿成应承担5%的责任。
被告阿伟作为阿全离开聚会时的最后同行人,并未向已醉酒的阿全尽到提醒、监督的义务,劝导其不要醉酒驾驶,让其醉酒后自行驾车离开,导致事故发生,亦应对该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阿伟应承担5%的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死者阿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的行为应有清楚的认知,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阿伍,由于其在庭审中同意个人赔偿20000元给原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
关于被告阿杰等共同参加聚会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上述人员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虽参加了聚会,但在聚会期间未与阿全进行交流或饮酒,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被告与阿全的事故存在关联性,故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76506元。因造成本次事故,阿全自身需承担90%的责任,被告阿成、阿伟各承担5%的责任,即两被告赔偿金额应各为33825.3元。法院判决被告阿成、阿伟各支付赔偿款33825.3元;被告阿伍支付赔偿款2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4种情形下酒友需要承担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伍执娟法官分析指出,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伍法官称,本案中,阿成作为聚会组织者和对阿全过量饮酒没有进行劝解或制止,酒后同行者阿伟因没有对其采取安全保障义务,明知其醉酒仍放任其自行驾车回家,对其死亡存在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因事前与阿全不认识,也未与死者阿全在聚会期间有接触,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网友热议
于大马棒[广东东莞]
想钱想疯了,连和自己儿子不认识的人也给告了,你们咋不告城建部门呢?为什么要在事发地建桥栏和水泥墩?还有摩托车厂家,最后,干脆把整个105国道也给告了算了,为什么要修这条国道?
坏虫子001[湖北武汉]
很忧郁这种判决越来越多了,朋友聚会本来是一件很开心的是,而且现在能时不时的聚在一起的朋友就更少了,但一喝出问题就要同桌的你赔钱,这不是要小伙伴们老死不相来往的意思吗?这样的判决有问题!得改。
理贝卡[北京]
醉驾身亡酒友都要担责。新闻说把女孩灌醉然后奸杀的居然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