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0 23:32: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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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9.严控取用水总量。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规划及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到2016年底前,修订《河北省用水定额》。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城市再生水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一律改用再生水,取消用水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7年底前,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0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10.遏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地下水采矿许可。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到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继续在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并将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纳入试点范围。编制全省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逐步将地下水超采治理范围扩展到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到2017年,压采地下水42亿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压采地下水51—54亿立方米,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1.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于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2.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开展用水效率评估,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2立方米(2010年不变价),实现工业用水零增长,农业用水负增长,节水型社会初步建成。(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鼓励节水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制革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省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布城镇节水产品目录,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建设生活用水计量设施,推动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到2019年,地级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用水总量控制在37亿立方米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

  加快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在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9市粮食主产区大力推广以喷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蔬菜、果品和经济种植区大力推广微滴灌技术,规模化农场、承包大户积极推广喷灌技术。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坝上地区推广牧草、马铃薯、蔬菜的喷灌及蔬菜膜下滴灌;山丘区推广集雨工程配合微灌技术;黑龙港微咸水分布区推广咸淡混浇与管道一体化灌溉技术。到2020年,全省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发展节水灌溉工程面积0.15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75以上,农业用水总量下降到130亿立方米。(省农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13.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各地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到2017年底前,所有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微咸水、海水利用。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微咸水、海水淡化开发利用。鼓励发展海水直接利用技术,扩大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在秦皇岛、唐山、沧州等沿海城市,加快发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等,推进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

  到2017年,全省海水淡化能力达到88万吨/日,2020年达到120万吨/日。到2020年,全省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7.6亿立方米,微咸水、淡化海水年利用量分别达到3.6亿立方米、2亿立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4.实施外引内联工程。调引长江水。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建设,建成邢清、石津、保沧、廊涿4条大型输水干渠和各市水厂以上输水管道2056公里,建成90座以上水厂及配水管网。到2016年底前,剩余水厂及配水管网全部建成,受水区全部实现水源切换。加快沧州渤海新区、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三河市、宁晋盐化工园区等南水北调延伸供水工程建设。在配套工程沿线规划建设一批重大调蓄工程。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力争东线二期工程早日开工建设。(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调引黄河水。推进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于2017年底前建成通水,新增引黄水量6.2亿立方米,为白洋淀补充生态补水,保障沿线农业灌溉用水。改造提升位山引黄干渠工程,沿线市县政府要抓紧编制配套工程建设规划,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李家岸、小开河等引黄工程,谋划建设清河、河间、肃宁等24座平原调蓄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调办参与)

  以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水环境修复为主线,以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枢纽工程建设和水质改善为重点,推进主要河流水网工程建设。海河南系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建设为重点,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排蓄结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加快海河北系、滦河及坝上地区水库枢纽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谋划跨流域调水工程。到2017年,初步建成全省骨干水网;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水网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15.强化河湖水量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按照“一河(湖)一量”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到2016年底前,以重要控制断面(点位)为关键节点,在开发利用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等水系,分地区、分类型、分功能制定基于水质保障和生态保护需求的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标准;制定实施全省水资源配置方案,对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本地水资源与调入水资源、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四)保护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6.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到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17.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在岗南、西大洋、桃林口、石河、洋河、岳城、大浪淀等15个水库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滹沱河、羊角铺、一亩泉、腰站堡等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实施。

  到2017年底前,对全省15个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到2019年底前,对全省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18.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要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相协调。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

  自2016年起,各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县级城市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9.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自2016年起,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到2018年底前,在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等15个重点地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加强备用水源或满足7天供水需求的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省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保证农村饮水安全。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安排专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护,鼓励开展“自建、自省、自用、自管”。采用耕地置换或实物补偿方式,合理补偿受水源地保护及保护区影响的行政村或村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对分散式供水进行提升改造,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高氟、高盐和受到污染的农村,建设饮用水水源切换工程。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实现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自2017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净化及消毒、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通过水源替代、净化处理等方式,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水质改善问题,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五)保护良好水体,促进河湖水质持续改善。

  21.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前对被侵占的水源涵养生态空间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库网箱养殖,加快淘汰其他河湖投饵性网箱养殖,推进退养还河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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