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0 23:32: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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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维护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移保护,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河北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2.加强山前湖库和山区河流良好水体保护。到2017年底前,针对我省水质较好的岗南、黄壁庄、桃林口、岳城、西大洋、王快、陡河、潘家口、大黑汀等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完善流域生态系统与水质持续改善机制,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到2020年,水质较好的湖库水质明显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实施重点湖库上游生态修复工程。到2020年底前,对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洋河、石河、陡河、上关、般若院、西大洋、王快、朱庄、东武仕、四里岩、沙洺、口上、车谷、大洺远等承担城市供水功能的17座湖库和位于北京上游、生态较为脆弱的友谊、壶流河、西洋河、太平庄、云州、石头城、黄盖淖和大青沟等8座湖库的库区土质陡坡、土坎等易坍塌部位采用工程措施加以防护,在主要河道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矿山整治等流域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大力推进退耕还林与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对坝上地区严重沙化耕地和太行山、燕山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在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等8个市的55个县(市)及官厅水库上游,实施坡改梯、营造水土保持林,发展经果林、封禁治理、新建谷坊坝,到2017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00平方公里。(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23.强化冬奥会场地及相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冬奥会雪上项目比赛场地及洋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冬奥会场地及洋河流域的水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核定官厅水库水源地保护对流域生态功能要求。编制永定河洋河段、清水河崇礼段、崇礼奥运场地水污染综合治理与保护方案。制定实施官厅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洋河流域引调水、补水、蓄水、河道生态治理、山洪沟治理、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重要淖泊退耕还湿等工程,建立基于实现流域生态功能要求的流域目标管理平台,建立水源地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与水源地保护相协调的生态补偿。

  到2019年,官厅水库上游八号桥国控断面应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并达到洋河冀京缓冲区水功能要求,流域上游森林覆盖率达到36.5%,崇礼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奥运场馆、奥运村污水实现全处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24.推进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持续实施滦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着重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以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重点,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编制并落实实施方案。在滦河上游闪电河、伊逊河、武烈河、兴洲河、柳河、老牛河、瀑河等重大支流以及潘大水库和淋河、黎河、沙河等于桥水库流域河流,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与配置、水土环境污染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

  到2017年,柳河大杖子(二)稳定达到Ⅱ类标准,瀑河大桑园、滦河大杖子(一)、黎河黎河桥、伊逊河李台、武烈河雹神庙稳定达到Ⅲ类标准。(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5.实施白洋淀、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全面取缔淀内网箱养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严格落实红线保护制度,推进淀区移民搬迁,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按系统治理原则,编制并实施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项方案。

  落实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通过实施“调水”“控源”“净淀”“清河”“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强化白洋淀生态功能。自2017年起,对府河、孝义河、漕河、白沟引河等入淀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17年,淀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到2018年,入淀河流全部达到或优于考核水质,淀内一半以上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到2020年,淀内水质稳定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参与)

  实施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实施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重点实施湖区治理、除涝河道治理、周边河道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截污、中干渠引水线路、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重点项目。到2017年,基本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天然湖滨带/湖堤比例达到80%,湖区农村生活垃圾和临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到2020年,湖库污染源得到根治,主要水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六)保护海洋环境,恢复近岸海域生态功能。

  26.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南排河、宣惠河、饮马河、石碑河、廖家洼河等直接入海河流及河口海湾污染。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到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禁止在二类环境功能区新设排污口,水质超标海域禁止新设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口。

  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灭劣Ⅴ类水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和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自2015年起,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15万公顷以内。(省农业厅牵头,省海洋局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到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7.深入开展北戴河及相邻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实施北戴河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与功能提升规划,在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实施陆源入海污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岸滩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水生态修复与治理等工程。建立北戴河及相邻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到2016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陆海统筹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环境保护监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到海洋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和管理体系。到2017年,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0%,重点监控湖库的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海水浴场水质主要监测指标稳定保持在一类标准。到2020年,所有入海河流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海洋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8.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调查岸线资源状况、评估重点河口海湾生态安全。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执行重点海域围填海管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省海洋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探索建立自然岸线和海岸线开发占用生态补偿及赔偿制度,分级分类制定补偿标准,实施等量或超量补偿。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退养还滩(海)面积14平方公里,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0%(不包括海岛沿岸),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省海洋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29.提升船舶港口治污水平。治理船舶污染。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分类分级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标准,自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0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限期予以淘汰。对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河北海事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善和实施黄骅港、秦皇岛港、唐山港及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实施唐山港京唐港区国家绿色循环低碳港口示范工程,带动秦皇岛港、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黄骅港建设绿色港口。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河北海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七)开展治理攻坚,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

  30.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海河流域综合整治。从流域层面出发,科学诊断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编制并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治理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落实污染源负荷削减措施,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滨岸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行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技术,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海河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工程体系,实现地表水、地下水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一规划、联合治污。

  到2020年,海河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1.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自201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2016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管理数据库更新,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截留纳管建设,逐步减少直接入河排污口;在全省59个重污染控制单元的水域不得新增排污口。(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32.全面整治不达标重污染河流。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所在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河流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各市于2016年6月底前将辖区河流水质达标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各市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到2020年,全省63条劣Ⅴ类水质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逾期未达标的,实施预警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33.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大力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各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制定辖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自2016年起,每季度报送工作进展。

  各地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自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省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八)提升监控能力,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34.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响应系统及机制。推进“互联网+环保”,建设“智慧环保”。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以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立体监测系统建设,形成流域源控响应数据库。集成数据可视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开发污染源与断面水质实时响应的综合水环境决策和水质预警信息化响应平台,实现污染物排放管理分析系统和断面达标管理评估系统关键数据分析和综合决策动态发布。

  到2020年,实现覆盖全省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及应急预警响应系统,实现水资源环境信息动态化、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管理及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综合利用航空摄影测量、GPS等技术手段,对生态环境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重点河湖和近岸海域限养区设置、重点水域污染漂浮物和扩散区域等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35.统筹建设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完善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洋等部门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到2017年底前,对具备建站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国省控河流断面、跨市河流断面、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到2019年,完成全省具备建站条件的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并实现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省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36.加强环境网格化协同监管。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到2016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自2016年起,各市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到2017年,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和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开展环境监管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于2018年底前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河(段)长由河流(段)所属行政区域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机制、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河(段)长名单及职责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37.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和防控能力。定期评估沿河(湖、库、海)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到2017年底前,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或替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参与)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在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重大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38.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逐一排查企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数据质控或远程执法抽查系统,并与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监控企业及所有污水直排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利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排查重点污染企业排污管道,防止偷漏排。(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所有排污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限产限排或责令停产整治,并及时通报超标排污企业的名单、超标排污时间等信息,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按照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要求,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矿井、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九)完善政策标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39.建立健全地方法规。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法以及国家和省水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加快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制定《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规定》《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河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工程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系。(省法制办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40.制定和实施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分流域制定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水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起执行。自2018年起,其他流域内所有废水直排环境企业一律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行业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41.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落实国家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42.落实排水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纳入范围的排水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水行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要按照要求申请排水许可证,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禁止无证排水或不按许可规定排水。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超标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实行达标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到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纳入发证范围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构建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十)突出市场主体,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43.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国家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现有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适时在涉水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继续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储备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省市两级交易管理平台建设。

  完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缴与管理,优化出让收入使用与支出。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权交易网络竞价程序和规范,逐步实现网上交易。开展环保金融创新,推动排污权质押贷款和租赁,拓展绿色信贷载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参与)

  44.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水项目按特种行业水价执行。特种行业价格按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5—10倍制定。扩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范围,将实行差别水价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

  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自2016年起逐步开展建制镇阶梯水价改革试点;到2020年底前,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费按“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征收标准;稳步提高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在污水处理收费中,明确所包含的污泥处理费用,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污泥处理设施提供政策依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污泥处置领域,实现污泥处置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到2017年底前,制定、修订我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等部门参与)

  45.落实完善信贷政策。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自2016年起,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制度,严格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对于达到“绿牌”“蓝牌”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项目立项、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支持;对因超标、超总量等原因实施“黄牌”警示的企业,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严格贷款条件;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列入环保违法“黑名单”,一律停业、关闭。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参与)

  46.完善补偿赔偿机制。深化流域生态补偿。按照流域水质控制任务,完善全省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水量双控制的上下游奖励和惩罚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推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征收、租用政策。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水环境保护责任协议,采用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进行跨界补偿。配合国家积极探索建立滦河水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永定河、潮白河等京冀、津冀跨界水环境补偿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近3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实施责任保险。加大对未承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省金融办牵头,河北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47.多元化筹集治理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对等的原则,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敏感地区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领域。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先支持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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