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0 23:36: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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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3.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直接向嫩江干流、阿什河、肇兰新河、甘河、兴凯湖、镜泊湖等河流(湖泊)排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4.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以龙煤集团为重点,大力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满足周边农业、高耗水工业和缺水地区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到2020年,国有重点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5%。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5%。(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煤管局、水利厅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推进污水再生水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参与)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完成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完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拆整治。严格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和周边风险企业监管。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到2017年,所有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采取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参与)

  加快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重点实施鸡西市、七台河市城市引水工程,完善中小城市以周边水库为主、地下水源为辅的城镇公共饮用水供水体系。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等6个单一供水的市级城市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支持县城及重点镇城关镇以上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到2020年,全省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900公里,新增供水能力50万吨/日,城市公共供水实现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2.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按国家总体安排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督促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和废渣堆存,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专题开展两大平原地下水污染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商务厅参与)

  3.深化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及“河(段)长”制等流域治污模式,重点推进阿什河、呼兰河、安肇新河、乌裕尔河、讷谟尔河、穆棱河等流域和大庆市及周边闭流区综合治理。加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整治力度。根据流域治理需要,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水环境管理政策,对汇入磨盘山水库、兴凯湖、连环湖、五大连池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行总磷排放控制;向阿什河排放污水的新、扩建项目,氨氮指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到2018年,阿什河消除劣V类水体;安肇新河、肇兰新河严重污染程度有所降低;到2020年,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国控断面水质稳定维持III类,松花江流域水质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跨界水体保持稳定。(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13个湖(库)于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到2020年,兴凯湖、镜泊湖恢复为III类水体;磨盘山水库水质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其他优于III类(含III类)水质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省环保厅牵头,省外办、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重点推进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鹤岗、七台河和绥化市等建成区内的22条黑臭水体整治,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哈尔滨市2017年底前要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其他市级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5年底前完成木兰县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2016年完成《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参与)

  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着力保护好兴凯湖、镜泊湖、扎龙湿地和三江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重点推进三江流域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一湖、两网、一带”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开展三江流域湿地河湖连通和生态廊道建设。对非法侵占的自然湿地限期予以恢复。对季节性缺水严重的重要湿地实施生态补水。到2020年,实现退耕还湿50万亩,恢复湿地面积100万亩。(省环保厅、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参与)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加强江(河、湖)源头的水源涵养和界江(河、湖)沿岸护堤护岸建设,逐步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多效综合防护体系。强化流域水土保持,到2020年,建成生态清洁型小流域20个,完成生态修复面积0.2万平方公里。(省环保厅、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参与)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检查评估,2020年底前,新建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1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处。配合国家制定实施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争取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省环保厅、林业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三、制度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全省设市城市原则上要于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五常市龙凤山、庆安县柳河灌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农业节约用水的新机制。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到2020年,争取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上达到维护成本水平。(省物价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按“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至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城镇污水处理收费要公开透明、做到应收尽收。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要求,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水平。(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牵头,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渠道,鼓励其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政府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推动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水污染治理相关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以及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措资金,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牵头,省商务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国家开发银行、省进出口信用银行、各省级商业银行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中央财政水环境保护资金的争取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要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国家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大对环境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工商局、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国家开发银行、省进出口信用银行、各省级商业银行)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推动落实《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信息进行上网公布,以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立。(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黑龙江保监局参与)

  实施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继续在穆棱河、呼兰河实施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并逐步在省内其他跨界河流推广。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将扣缴资金用于改善水环境的污染防治项目。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框架体系,制定并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方案。(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进程和我省实际,适时开展《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制定符合我省水污染防治需求的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调机制。呼兰河、穆棱河、乌裕尔河等跨界重点支流主要流经城市要牵头建立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6年完成4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增设工作,2017年底前新建496个市级城市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强跨界水体监测。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到2018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4个城市具备独立完成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组织开展河湖水生生物监测及水体生物学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各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网格,自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在条件较好的地区探索建立城镇环境协管员和农村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环保厅负责)

  3.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建厅参与)

  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排污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加强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作,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信委、公安厅参与)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情况。列入国家目标责任书中的不达标断面所在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不达标水体治理方案》,报省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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