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0 23:36: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黑龙江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10 23:36:3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完善核查核算方法和考核机制,深入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组织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严格进行重点监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进区入园。制定执行高风险污染物削减替代进度计划,推进完成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等削减替代工作。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配合国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工信委、卫生计生委、农委、农垦总局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自2016年起,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强化污染防治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中俄环保合作平台和应急联络机制作用,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理跨国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农垦总局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现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部署,出台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制定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建立排污许可证台账管理体系,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建成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

  结合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落实,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支持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农委、农垦总局参与)

  2.鼓励支持应用技术研究。

  整合省内科技资源,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省科学基金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水处理相关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学科应用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和承担中外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农垦总局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扶持国家级哈尔滨环保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打造集环保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环境服务于一体的环保示范园区。支持省内骨干企业高寒地区生活污水脱氮除磷深度处理、饮用水微污染去除、面源污染治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泥高效脱水技术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推动建立符合省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到2017年底,全省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出台《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5〕63号),筛选和推进适宜PPP模式的环保服务类项目建设。研究制定支持PPP项目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参与)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地)及省直接管理县(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省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国资委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政府同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接管理县(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定省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地)、省直接管理县(市)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市(地)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地)的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统一排名,并将结果公开发布。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邀请公众、环保公益组织参与重要环境执法行动和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每月公开举报受理和环境信访案件办理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做好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加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给予必要支持。(省环保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基地,开展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等,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