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0 23:36: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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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五大规划”发展战略,以建设生态文明黑龙江为统揽,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推进、坚持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不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主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分年度:到2017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2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3.2%以上。到2020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9.7%以上,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7.1%,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镜泊湖、兴凯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极差比例控制在17.8%左右。

  分流域:到2020年,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2个断面,松花江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达到62.5%,黑龙江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达到60%,乌苏里江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达到45%,绥芬河流域Ⅰ~Ⅲ类断面比例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控制用水总量。

  强化用水监督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定完善牡丹江、倭肯河、乌裕尔河等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3.34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农委、商务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配合,不再列出)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严审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开展已建机井排查登记,逐步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和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积极推进哈尔滨市、大庆市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超采区内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2.提高用水效率。

  各级政府要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鼓励双鸭山市、鹤岗市、鸡西市、七台河市等四煤城开发利用矿井疏干水,哈尔滨市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逐步提高非常规水源的利用率。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17%和23%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煤管局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鼓励高耗水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实现企业对标达标。强化节水监察和环境监察,倒逼重点行业及工业园区加快节水技术升级。到2020年,力争全省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工信委、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省、市、县三级公共机构分别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建成节水型单位。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开展检漏、测漏排查和更新改造,到2017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配套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性面积要达到4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厅、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大力发展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完成50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省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500万亩,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8以上。(省水利厅、农委牵头,省财政厅、农垦总局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全面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哈尔滨市、鹤岗市、牡丹江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工作,按计划完成试点建设任务。(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逐步加强阿什河、讷谟尔河、倭肯河、穆棱河和绥芬河等河流枯水期生态基流保障。发挥好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加快推进鹤岗市关门嘴子水库、绥棱县阁山水库、三江连通工程等控制性水利工程。新建水电水利工程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承担生态供水任务的现有水利工程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方案满足生态供水需要。(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对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松花江干流、嫩江干流、呼兰河、挠力河等25条河流,科学确定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并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林业厅参与)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工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源头控制。进一步加大造纸、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氮肥、农药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实施企业清洁化改造,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制革等行业于2017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改造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应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委、商务厅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科学编制《黑龙江省“十三五”污水治理建设规划》,加快推进规划项目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快速发展的城镇化需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和再生利用要求。大庆市及周边闭流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和向肇兰新河排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规模60万吨/日,所有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90%左右。(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大力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城区应全面实行雨污分流,鼓励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到2020年,全省新、改建排水管网不低于1500公里,市级城市建城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哈尔滨市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格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17年,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级城市无害化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基本完成开工前准备。到2020年,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全部建成,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镇建设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农委、农垦总局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级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并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保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开展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稳步推进马铃薯与谷物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周边和沿边口岸设施农业蔬菜生产。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西部干旱区增加谷子、高粱等耐旱杂粮种植;在北部四、五积温区开展米豆麦轮作,促进化肥需求低的农作物面积恢复性增长。(省农委、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农业开发办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5%。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扩大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到2020年,力争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7400万亩。(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垦总局、农业开发办参与)

  

  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消纳及监测预警体系。在巴彦县、克东县、富锦市等地继续开展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氮、磷流失监测,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等4市继续开展地膜残留量监测。到2020年,初步建成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体系。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流域内的水稻主产区,兴凯湖、镜泊湖、五大连池、连环湖等敏感区域及磨盘山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周边区域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省农委牵头,省水利厅、农垦总局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进一步加大水产品产地和市场监测力度,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鼓励和扶持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积极推广水产健康养殖、节能减排技术。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为牵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全省部级水产健康示范场区达到200个,省级达到300个,水产健康养殖面积达到40万公顷。(省农委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继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地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地区为重点,推进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农委、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开展从事水路运输河船排查登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应执行国家新修订的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强制配备压载水处理设备。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污染要求,船舶含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等应于拆船前清除完毕。(黑龙江海事局牵头,省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参与)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工程。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2016年底前,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区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2016年底前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制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农委、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参与)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15年起,各级政府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淘汰完成情况每半年报上级工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等量或减量置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项目予以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要着重防控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改委、工信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级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有关要求,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省工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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