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0 23:41: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青海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10 23:41:3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22、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23、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2015年底前,玉树州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2016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95%。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设立保护区界牌及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检测。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24、消除重点饮用水环境安全隐患。西宁市要加快完善供水系统建设,对计划关闭的第三水厂、徐家寨水厂和多巴水源地要于2017年底前关闭,第四、五、六和七水源(黑泉水库)于2016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海东市、海西州要于2016年底前彻底消除互助县南门峡水库、化隆县后沟水库及格尔木河西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和海西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七)强化地下水保护与修复

  25、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2016年底前完成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地下防渗设施建设的调查摸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建设。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26、实施历史遗留场地评估和修复。2016年,全面启动实施原海北化工厂、西宁七一路延长段等7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治理工程,开展青藏公司西宁机务段污染场地及地下水现状调查评估。2020年前,因历史遗留污染场地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北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加强水资源保护

  27、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市州应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7.95亿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

  28、严格地下水管理。严控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

  29、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湟水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生态补水、加强对水电站监管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针对水电资源开发中对生态基流的影响,在湟水流域探索生态流量控制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九)强化节水优先措施

  30、实行节水目标考核。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均下降10%。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1、促进再生水利用。在湟水流域和柴达木内陆河流域加快实施再生水工程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和平安县、德令哈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城市杂用水全部加以利用。2016年底前华能热电全部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2017年底前华电、宁北、桥电全部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到2020年,西宁、格尔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在海湖新区开展中水回用试点。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32、推进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食品发酵、石油石化、钢铁、化工、纺织、电力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制定工业水循环利用规划,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补充用水、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石油石化、钢铁、化工、纺织印染等高耗水企业应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否则,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3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内。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西宁、海东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34、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明确将灌区末级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所有。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计量体系,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到2020年,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2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35、严格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各市州要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对不达标的水体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达标方案的制定,并报省政府备案。强化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断面的水质考核,自2016年起,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达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6、推进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实施区域污染物新增量与减量指标挂钩联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和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坚持“等量替代、减量置换”原则,所有涉水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7、强化流域水环境管理责任制。在总结西宁市实施“河长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并向湟水全流域拓展。2016年6月底前,相关地区政府将流域水质控制目标层层落实到区县、乡镇街道政府,实行行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并将水质现状、水质目标、控制范围、责任内容及责任人等信息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他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将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落实到具体河段、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十一)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38、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市州要依据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的有关规定和省经信委的具体要求,分年度制定并实施本辖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信委备案。未完成淘汰、依法关停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39、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流域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红线要求,细化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分流域、分水系完成市州、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0、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和湿地。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41、完善法规标准。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污染责任保险、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办法。积极探索制定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地方标准。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配合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

  42、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4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4、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环保、国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和卫生等部门要整合优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构建覆盖全省的综合监测网络。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水质全指标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体水生生物和化学物质监测能力,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根据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等设立由省级垂直管理的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加大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力度。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办

  46、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湟流域涉水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2016年底前组织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储备物资,健全内部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17年开始,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报预警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