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0 23:41: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青海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10 23:41:3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强化责任落实

  47、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地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区政府也要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4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会商解决流域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49、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省级巡查、市州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司法、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50、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模式。按照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016年底,全省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51、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2、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水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点生态功能县域考核等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

  配合部门:省级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5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社会环境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三江源水生态安全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大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54、实施环境信息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各地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重点监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公开重点企业和公共环保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三)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协同作用

  55、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按照国家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56、落实收费、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收费和税收政策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省内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必需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征关税。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海关、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57、推行节水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1-2个行业组织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工作,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58、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加大对属于各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省、市州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三江源地区、湟水流域等重点倾斜。各市州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9、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支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60、推动绿色信贷。支持环保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省、市州要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科技支持

  61、强化环保领域技术创新。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针对水污染治理技术难题以产学研方式联合攻关。重点开展高寒地区缺氧低温环境下提高污水处理厂生物菌活性及适于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地下水污染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屠宰废水污染治理等相关适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引进与推广。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推动环保科技成果的共享与转化。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62、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重点在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重点行业企业及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推行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序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业废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运营管理能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环境服务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

  维护国家“中华水塔”水环境安全,确保出境水量水质稳定优良是我省必须肩负的重大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切实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责,强化担当意识,狠抓工作落实,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