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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青海是三江之源,被誉为“中华水塔”,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抓好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对全省乃至全国水生态安全至关重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全委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围绕全省“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实现“一个同步”、奋力建设“三区”、打造“一个高地”的目标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兼顾,对河湖沟渠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筑牢中华民族水生态安全屏障,使“中华水塔”坚固又丰沛。
(二)基本原则
1、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全面开展各类水体水质现状的调查摸底,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及诱因,对不达标水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提出治理措施,改善水质。对水质良好、具有水生态功能的水域,制定维护管理方案,提出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坚持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紧密衔接“十三五”规划,强化资源整合和部门责任,统筹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区推进,分类施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水质保护治理、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全方位转变的措施,注重流域单元控制,保护治理并重,持续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
4、市场协同,社会参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市场、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第三方治理运营的新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水污染防治。
5、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根据地区环境质量目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目标,明确治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稳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并向好发展,水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提升。到本世纪中叶,“中华水塔”水环境安全,水生态系统稳定,水质优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I类(溶解氧指标除外),黄河干流、黑河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并向好发展,力争Ⅲ类水质比例达到50%。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到2030年,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I类(溶解氧指标除外),黄河干流、黑河出境断面水质持续保持在Ⅱ类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全省地级城市、县城和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受污染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实施流域分区控制
1、三江源地区。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以提高三江源区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国家水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突出对冰川雪山、湖泊湿地、江源河流的保护。以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为依托,采取自然修复与工程建设相结合的措施,实施退牧还草、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湿地与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由4.8%提高到5.5%,草地植被覆盖度平均提高15%-20%;湿地生态系统状况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显著。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实施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划定三江源生态空间保护红线。到2020年,基本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水资源总量管控体系,对源区水资源实行严格保护。针对小城镇建设、游牧民定居点工程实施及传统畜牧业集约化培育等带来的新环境问题,围绕确保直门达、门堂、唐乃亥等断面水质优良目标,结合生态建设和民生工程,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保护和治理,进一步增强三江源区的水源涵养能力、江河径流量的稳定性、河流湖库水质的清洁性,筑牢国家水生态安全屏障。
责任单位:玉树、果洛、黄南、海南、海西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三江源办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2、青海湖内陆河流域。针对流域湿地萎缩、草原退化、沙漠化扩展、生物多样性下降等生态环境问题,加快《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治理退化草地、沙漠化土地和水土流失面积128万hm2,使天然草地覆盖度平均达到75%以上,林地覆盖率提高2.07%。针对小城镇建设、生态旅游业及现代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生活型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隐患,围绕保持布哈河、沙柳河、黑马河、泉吉河和甘子河等入湖水质良好目标,重点实施历史遗留污染隐患治理、城镇及重点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主要河道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通过采取生态综合治理措施,构建流域草原湿地生态带,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逐步改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发挥青海湖在维护黄河上游和西北地区环境安全的屏障作用。
责任单位:海北、海南、海西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3、柴达木内陆河流域。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与排水等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等问题,合理划分农业和工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改进工业生产工艺,推广生活节水设备,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针对地下水开采利用、盐湖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农业产业化培育等带来的环境问题,围绕维护格尔木河纳赤台、小桥、白云桥断面和巴音河、可鲁克湖、察汗乌苏河等河湖断面水质目标,结合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重点实施地下水保护、工业园区(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等工程,最大程度减少废水排放,推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责任单位:海西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4、黑河内陆河流域。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契机,结合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加强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封山育林区植被覆盖率达到50~70%,森林覆盖率达到6.89%;沙化土地治理植被覆盖率达到30~50%。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围绕维护黄藏寺断面水质良好目标,结合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积极探索微动力、低成本、高效益的农村分散式小型污水处理技术及河道生态修复治理等工程。到2020年,县城实现管网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率达到90%。通过增加林草植被、强化污染防治等措施,构建水源涵养生态带,进一步提高生态服务功能,确保黑河流域作为河西走廊水源地的战略地位。
责任单位:海北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5、湟水流域。针对流域人口密度大、经济总量占比高、水环境容量小、污染物排放集中的实际,以维护改善金滩、扎马隆、润泽桥、小峡桥、民和桥及大通河甘冲口和峡塘等断面为目标,采取综合系统的治理措施,重点抓好铬污染土及地下水修复、农业面源阻隔及人工湿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等工程。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实施海东市引胜沟、瞿昙等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试点、重点乡镇和人口聚居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等工程;在大通河门源县城段以上区域,重点实施重点乡镇和人口聚居区、旅游景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等综合治理工程,解决旅游业和农牧业发展带来的面源污染问题,确保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标准并向好发展。
责任单位:西宁、海东市和海北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6、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在2015年实现各县(行委)基本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在湟水流域加快推进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柴达木、青海湖、黑河等内陆河流域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并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三江源地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着力解决高寒高海拔地区处理效率低的问题,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7、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以西宁市老城区及沿湟县城为重点,加快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对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污水收集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东部城市群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及柴达木、青海湖、黑河等内陆河流域县城、重点乡镇污水配套管网改建,提高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到2017年,西宁市建成区污水全面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海东市建成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于2020年前达到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相适应的配套管网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8、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深度治理。进一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湟源、互助、祁连县及西海镇等6个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全覆盖”项目,因地制宜地开展瞿昙、官亭等人口较为集聚的乡镇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工程。2020年,在三江源、青海湖流域和柴达木内陆河流域的重点乡镇建成运行一批生活污水深度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9、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西宁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于2016年底前建成运行,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2017年底前建成运行,其他地区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0、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印染、炼焦、炼油等生产项目。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属、藏毯、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完成江仓能源、青海云天化及藏毯等行业企业的清洁化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它行业企业的清洁化改造。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11、加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纳管要求和标准后,方可进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甘河工业园、海东临空综合经济园平西经济区和德令哈工业园区等按规定建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7年底前,其它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12、推进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严格按照《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湟水流域内涉水企业从严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按照行业或污水综合排放的一级标准进行限期治理。2016年底前,青海宜化、青海鑫兴源、青海云天化、青海盐湖海纳、青海大自然纱、青海制药厂等重点行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2017年底前,所有涉水企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均执行企业申购规定。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3、大力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牧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在传统畜牧业地区的草原灭虫、灭鼠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在农业生产区要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积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良好湖(库)、滨河耕作区等,结合水土保持和造林绿化工程,设置生态阻隔带,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1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西宁市、海东市2016年底前完成黄河谷地和湟水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其他地区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达不到规模的养殖专业户,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畜禽粪便收集后处理利用。鼓励培育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循环发展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生物质燃料的综合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加工以及病死畜禽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5、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西宁、海东市及其他州府所在地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牧社延伸。积极探索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加强乡镇村庄、旅游景区和“农家乐”等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家园美化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从2016年起,每年安排500个左右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争取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整治目标。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16、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强化水域水产养殖网箱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省养殖面积控制在4.24万公顷左右。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7、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的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
(五)加强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护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市州所在地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现状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西宁、海东市建成区要于2017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19、全面开展排污口整治。2016年5月底前,各市州要组织完成辖区河道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和农灌退水口、泄洪排污口的调查,并制定取缔和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规范整治入河流、水库、湖泊、排水沟的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开展农灌退水口、泄洪口的综合整治,实施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水体的污染负荷。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
20、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可鲁克湖、龙羊峡、李家峡水库、玛多湖泊群等44个湖(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分阶段实施。可鲁克湖于2016年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龙羊峡、李家峡水库、玛多湖泊群于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力争使我省列入国家规划的湖泊项目实施数量达到10个以上。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贯彻落实《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强化湿地水源涵养补给功能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草、还湿力度。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全省814.36万hm2湿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地方,明确保护责任。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按照国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要求,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到2020年,全省11处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有量在814万hm2以上,自然湿地的保护面积达到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