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0 23:42: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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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尽快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省水利厅、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防治地下水污染

  突出重点,分区防治。每年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产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要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加油站地下油罐要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要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参与)

  六、强化重点流域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十一)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方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二)强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省辖长江、淮河、海河和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省辖长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淮河、黄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水质保持良好,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着力改善重点流域污染严重河流水质。推进清潩河、双洎河、颍河、洪河、包河、黑河、宏农涧河、蟒河、马颊河等河流综合整治,切实削减污染负荷,严格控制排放总量,到2020年,水质全面达到Ⅴ类及以上。实施贾鲁河、惠济河、洺河、三里河、八里河、卫河、大沙河、共产主义渠、汤河等污染严重河流综合整治,对影响重大的贾鲁河郑州段、惠济河开封段、洺河周口段、三里河漯河段、八里河舞钢段、卫河和共产主义渠新乡段、大沙河和共产主义渠焦作段、汤河鹤壁段要综合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截污、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阶段整治目标按期实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畜牧局等参与)

  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编制实施全省内河航运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我省内河装卸站要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装卸站的经营人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三)推进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大力推行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现有483条河流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着力推进城市河流清洁整治工程,优先实施污染源头治理,使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注重提升河流生态建设水平,推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及沿岸环境质量和面貌持续改善,构建河畅水清、岸洁景美、人水和谐的城市河网水系。定期公布公众对城市河流满意度调查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重点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省辖市建成区要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郑州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水质良好水体保护

  对现状水质较好的省辖淮河、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丹江口库区主要入库支流,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和河流健康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参与)

  保障良好湖泊(水库)水质不退化。丹江口水库、南湾湖、盘石头水库(千鹤湖)、白龟湖、板桥水库、宿鸭湖、鸭河口水库、孤石滩水库、石漫滩水库、彰武水库等大、中型湖泊(水库)要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建立湖泊(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汇入孤石滩水库、石漫滩水库和宿鸭湖水库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要严格控制氮、磷物质入河量。根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养殖结构和规模,实施退养还湖工程,依法取缔网箱养殖,规范围网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畜牧局等参与)

  开展河湖水生态修复。在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建设人工湿地,削减入河污染物。探索开展河湖原位生态修复,合理采取生态清淤、生态河岸、生态渗滤岛、水生植物、生态基等生态净化措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恢复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原地和迁地保护,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状况调查评估,试点开展河流水生态修复工作。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省辖长江、淮河、黄河、海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五)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全省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毛皮皮革、有色金属矿采选、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现状,建立全省环境风险信息系统,与地理信息系统结合,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调查处理,对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十六)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明确控制目标。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实行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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