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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南版水十条),内容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5〕8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是生命之源,水质是生态之本,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的重要内容。我省地跨淮河、黄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流域,承担着保护淮河源头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渠清水北送”的重任。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部分区域水环境质量差、河道环境流量不足、水生态受损重且难以短期内恢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切实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为引领,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站位全局,立足环保新常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山水林田湖共治、分区分类分级分段、多部门多层次联动系统治理新思路,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现城乡饮用水源安全、重点流域河湖水质持续改善的目标,为打造美丽河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中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更加出彩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四大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总体达到57%以上,其中海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6%以上,淮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黄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6%以上,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0%以上。
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下同)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左右,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省辖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省辖淮河、黄河、海河流域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基本得到保障。
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四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62%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定期排查“八小”企业,发现一家关闭一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九大重点污染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和落实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强化毛皮制革行业的专项治理,重点对焦作、许昌、驻马店、周口、商丘、鹿邑等区域的毛皮制革企业进行整治。
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五规(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合一试点工作,同步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修编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工作的产业集聚区,暂缓受理入区项目环评审批;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产业集聚区承接转移产业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切实防范污染转移。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年底前省定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将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达标率列入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备案。重点对焦作市的毛皮皮革行业,信阳、驻马店、开封、周口、新乡市的农副食品加工业,新乡市的化工、造纸行业进行排查,淘汰污染重、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不予审批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煤化工、化学原料药及生物发酵制药、制浆造纸、制革及毛皮鞣制、印染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
防止企业在向城乡结合部、农村搬迁转移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18年,完成省辖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完成县(市、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区域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在省辖黄河和淮河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制浆造纸、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各省辖市、县(市、区)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到202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2016年各省辖市、县(市、区)全面开展城市蓝线现状调查,城市规划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要限期退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四)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托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推动再生水用于园区内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生产、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同时核减现有取水额度。(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磷设施同步提标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省辖海河、蟒沁河、贾鲁河、清潩河和惠济河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区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2017年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
推进城镇污水分质处理,建设有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原则上要于2018年年底前全部退出,其他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逐步退出,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到2020年,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库区(河南辖区)汇水区及总干渠(河南段)沿线建制镇、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和省界周边的建制镇要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建制镇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8%、85%左右,其中郑州、洛阳、新乡和南阳等市提前一年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六)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留、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均要实行雨污分流,重点流域地区要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留、收集、配套管网建设。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7年,郑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省辖市城市建成区2018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建设,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20年年底前每个省辖市基本建成一条综合管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七)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以安阳、新乡、濮阳、商丘、周口、巩义、登封等缺水城市及郑州、新乡、鹤壁、焦作、漯河、平顶山等水污染较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省辖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提高城市雨水排涝系统规划设计标准,按照排蓄并举原则,“工程治水”与“生态治水”相结合,源头减量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统筹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与改造,积极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强化对城市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
将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对现有绿地实施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
新城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建设,已建城区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提升、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河道综合整治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系统综合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2020年,省辖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省辖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各地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全省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鼓励省辖市、县(市)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达标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