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0 23:44: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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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县(市、区)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各地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优先推进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大力推进水美乡村建设。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00个,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苏南地区规划发展村庄、苏中地区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村庄整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

  (十五)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524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等参与)

  (十六)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市县及各领域、行业,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全省70%以上市、县(市、区)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区。(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食品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实施差别化水价、超计划加价收费,加大重点户监督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到2019年,省辖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示范推广通滴灌机械设备,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农业资源开发局、农机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开展建筑中水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扶持中水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企业,探索建立建筑中水应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环保厅等参与)。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等参与)。

  (十八)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湖水域纳污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在淮河流域进行试点,2017年底前,制定生态流量(水位)控制试点方案,分期分批确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总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完善全省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抓紧把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太湖流域编制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对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各地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制定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在满足周边水域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允许作为受让方与本辖区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级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支持苏州、泰州、宿迁等市先行开展环境权益交易中心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二十)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制定全省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布局指导意见。全面调查长江淮河干流沿岸、环太湖、沿海等区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逐步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危胁的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制定并公布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风险监管,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建立水陆危险废物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向水体倾倒、抛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公安厅和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等参与)

  (二十一)实行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2017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评估机构、人员、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2020年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司法厅、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等参与)

  健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全面和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给予赔偿,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局和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二十二)推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

  依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研究成果,2016年,率先在太湖流域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颁布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体系。在长江、淮河流域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研究,逐步建立全省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的管理体系,实现水生态监控、水生态健康评估、水质基准标准转化等三大技术支撑的新型水环境管理模式。(省环保厅牵头,省太湖办、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环保执法监督

  (二十三)健全法规规章。

  加快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洪泽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排污交易、污染责任保险、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等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法制办牵头协调,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标准体系。

  开展生物制药、半导体、印染行业锑污染物、钢铁行业铊污染物等重点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修订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苏中、苏北地区的造纸、印染、制药、电镀等行业适时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省环保厅负责)

  完善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不断完善环保督政体系,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水上倾倒危险废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

  制定实施行政单元全类型水环境监测点位体系及评估考核办法,优化全省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饮用水源地、城市水体等监测网络,增补跨界河流、入海河流、入江河流和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点位,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的整体功能。健全自动监测系统,在长江、淮河流域重点断面新建自动监测站,实现全覆盖。加强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能力投入,支持苏中、苏北部分市、县环境监测机构的水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废水污染源监测监控。

  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国控、省控废水污染源全部纳入监控平台,实现省市县监控中心数据双向传输及交换。积极推进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研究,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达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水量,并联网至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监控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八)提升监管能力。

  加强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海监执法、渔政执法等专业技术培训,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及以上的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快海监执法、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二十九)加强水环境管理应用研究。

  强化科技对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重点支持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及监测、跨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水环境损害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技术、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研究。探索开展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应用基础研究。完善水环境科技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机制,鼓励省内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急需的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关键技术,联合开展相关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十)强化水处理技术研发应用。

  跟踪国内外水处理技术发展动态,围绕水处理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研发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及盐泥处置、海水淡化、地下水污染修复、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等关键应用技术。加强水处理技术创新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十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规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完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南京、无锡、常州、苏州、盐城、宜兴等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区建设,形成一批水处理技术装备产业化基地,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制定环境治理第三方服务的管理办法,明确资格准入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理顺各方职责,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强化融资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服务新机制。支持鼓励互联网技术与环保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环保电商等新业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十二)理顺资源环境价格。

  积极推行差别水价。2016年年底前,县级城市应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国家要求,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两部制水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适时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结构性调整工作,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分类,研究制定新增用水分类的定价原则,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委等参与)

  严格执行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体系,对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超采地区和非超采地区水资源费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对易于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业执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形成倒逼高耗水产能退出的机制。(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系,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201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出台排污费征收管理具体规定,分阶段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2016-2017年和2018年分别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4.2元和5.6元。鼓励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高于省定标准征收,并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根据考核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2015年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的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主要污染企业,严格按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2016年,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按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环保厅和南京海关等参与)

  (三十三)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完善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畅通融资渠道。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对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和限批区域的企业,从严控制授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水利厅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参与)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功能,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可以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省环保厅、江苏保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参与)

  (三十五)深化水环境补偿制度。

  完善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健全覆盖主要流域的水环境补偿制度。根据流域治理及国家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要求,优化补偿断面设置,及时修订补偿实施细则和监测管理办法。鼓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省财政厅、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参与)

  九、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十六)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省环保厅负责)。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限期取消、归并小水厂,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县以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全面实施现有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到2020年,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从水源水到龙头水全过程监管,构建“水源达标、应急备用、深度处理、预警检测”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考核,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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