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0 23:44: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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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七)深化重点流域治理。

  深入推进太湖治理。组织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加强15条主要入湖河流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控源截污和应急防控,努力消除湖泛大面积发生的隐患,促进湖体水质持续好转。省太湖办要统一履行组织实施、综合监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管理。到2020年,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II类,总磷达到III类,总氮达到V类,流域重点断面达标率达到80%。(省太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长江淮河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长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入江支流、入江排污口,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及通榆河清水廊道建设。到2020年,长江干流江苏段水质保持优良,主要入江支流水质消除劣Ⅴ类,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水质稳定达到III类。(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八)加强良好湖泊保护。

  2016年,对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白马湖等湖泊,开展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评估。按照“一湖一策”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生态清淤、湿地建设、湖岸带生态阻隔、入湖河流整治等综合措施,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地下水保护。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在苏锡常地区及海门市8440.9平方公里、平原区高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实施地下水禁采;在盐城、南通、淮安、徐州、连云港、宿迁、泰州等市8155.9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实施限采。坚持分级分区管理、用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原则,凡地下水超采区涉及的乡镇,整个乡镇按超采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永久填埋水井2886口,封存备用水井2350口,改建专用监测井490口。2016年6月底前,完成海门禁采区和高铁沿线禁采区地下水禁采任务。2020年年底前,超采区用水总量和水位力争全面达到控制要求。(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对徐州、宿迁市7个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开展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补给径流区保护。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6年年底前,完成1040个加油站油罐防渗池建设或双层罐更新改造,2017年年底前,3721个加油站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报废矿井应进行回填,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在禁采、限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参与)

  (四十)全面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实现无违法排口、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水体无异味。南京市、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分别于2017年、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定期通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各地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农委等参与)

  (四十一)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涉海工程管理。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控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海岸线调查,撤出非法挤占海岸线的产业,恢复自然岸线。

  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沿海办、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坚持陆海统筹,以控制陆源污染物为重点,强化源头防控,协同治理近岸海域污染。加强沿海化工园区、入海河流、河口海湾等水环境综合治理。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入海河流的河海断面责任交接制度。

  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沿海省辖市开展入海排污口调查,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到2020年,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省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编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规划,加强海州湾、海门牡蛎礁和如东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与管理,开展海州湾、牡蛎礁等特殊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等生态系统,以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加强海州湾渔场、吕四渔场等重点海域生态修复。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损害赔偿等研究。(省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厅牵头,省沿海办、林业局参与)

  (四十二)开展水生态修复。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抢救性保护长江流域、淮河流域、太湖、洪泽湖、滨海潮间带、里下河沼泽等生态区位特别重要或受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逐步构建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对江河湖泊等退化湿地以及丹顶鹤、麋鹿、勺嘴鹬、黑嘴鸥等国家重点保护或珍稀濒危动物栖息湿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提升湿地生态质量。

  逐步扩大退耕还湿、退渔还湿范围,扩大湿地面积,到2017年修复或恢复湿地10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5%。加强沿海滩涂湿地保护,沿海滩涂围垦生态用地比例不少于20%。加大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强化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省林业局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办、水利厅、农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长江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厅等参与)

  (四十三)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排查国家及省考核断面、控制单元的基本情况,划分优先控制单元、一般控制单元,细化目标设置,实施精细化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III类等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四十四)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水质劣于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的国家和省考核断面,市、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断面达标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断面达标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跨省辖市交界断面达标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到2020年,各市、县(市、区)水质好于Ⅲ类断面比例逐年提高,劣于Ⅴ类断面逐年减少直至消除。(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十、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五)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治污责任。

  各市、县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于2015年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6至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四十六)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省各有关部门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积极参与长三角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省际间互动合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国土资源厅、太湖办、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和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四十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四十八)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人民政府与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太湖办参与)。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太湖办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

  (四十九)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定期公布省辖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各市、县(市)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民政厅、法院等参与)

  (五十)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水环境保护宣传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年度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把水资源节约、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健康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我省正处于“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关键时期,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系统治理,以硬决心兑现硬承诺,以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全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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