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0 23:44: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江苏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10 23:44:1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感谢访问《2016年江苏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本文由大铁棍娱乐网小编整理编写。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我省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视察江苏时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坚持水陆统筹、城乡统筹,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污,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打造江苏治水升级版,切实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采用得到严格管理,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0.2%,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到203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围绕水质改善目标,结合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除减排治污、生态保护类新建、扩建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小型化工、塑料、印染、造纸、电镀等“十小”行业取缔整治工作,制定取缔项目清单。2016年年底前全面取缔到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严格的等量或减量置换。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太湖流域停止审批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新建工业项目,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污染化工项目,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参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水利厅、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保护生态空间。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太湖重要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涉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加快构建以长江、洪泽湖-淮河入海水道为横轴,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为纵轴的“两横两纵”水生态廊道(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确保在城市规划区内保留足够的水域面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制度,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省水利厅负责)。开展海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建立顺岸式围填海岸线占用补偿机制,确保顺岸式围填海形成的新增岸线长度不少于占用长度(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规模。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布局。沿海地区发展港口物流、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海洋生物等产业,沿江地区发展具有先发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空间和产业关联配置,采用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建立区域产业关联循环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6年,各市、县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单。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四)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巩固化工、电镀等行业多轮整治成果,按照“调高调优调轻调绿”思路,以企业循环化、清洁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2016年,制定化工、原料药加工、印染、电镀、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艺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五)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开展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集聚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未达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所有园区及企业均建成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开展电镀集中区摸底调查,明确淘汰企业、项目、工艺(设备)清单和限期治理计划,太湖流域继续深入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治理。2016年年底前,尚未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完成安装工作。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参与)

  (六)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按期完成淘汰工作。2018年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建立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沿海、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南通、盐城、连云港沿海3市及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扬州、泰州沿江7市596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于2017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徐州、淮安、宿迁3市120家修造厂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17个沿海、沿江港口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3个内河港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七)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苏中、苏北地区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苏南地区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9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250万立方米/日以上。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沿海3市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地区2017年年底前完成。率先对太湖一级保护区内且尾水排放对太湖水质造成影响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地表水IV~V类排放标准试点,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

  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估和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增加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完成市级监管平台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级监管平台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环保厅等参与)

  (八)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

  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到2017年,南京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省辖市以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全省新增污水管网长度7000公里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九)加强污泥处理处置。

  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省辖市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年底前,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等参与)

  (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原则,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既有建成区要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易淹易涝片区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小城镇、村庄等示范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十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优化养殖业布局。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以充足的消纳土地将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就近还田利用。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省农委、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鼓励开展屠宰废水等农产品加工业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生态渔业建设。

  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深入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地点、品种和模式,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发展海洋牧场,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离岸养殖、浅海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有序推进重点湖泊退圩还湖、退圩还湿工程,到2020年,全省主要湖泊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75万亩以内,其中太湖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内。(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太湖办、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鼓励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药物的使用,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区百亩连片标准化池塘改造方案,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太湖办、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严格控制捕捞船网及马力总量,逐步减少渔民、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绝户网”。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湖泊休渔和海洋伏休制度,健全禁渔期渔民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和海洋人工鱼礁投放工程,加大湖泊水生生物抑藻放流力度。到2020年,全省主要湖泊禁渔期平均达到4个月以上,人工鱼礁面积达300平方千米,放流海洋经济苗种10亿尾(只、颗),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有所缓解。(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水利厅、太湖办等参与)

  (十三)控制种植业污染。

  调整种植业结构。在丘陵等缺水不适宜农业种植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林、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调减用水量较大的水稻、小麦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或经济林。推广农艺节水保墒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加强种植技术培训,鼓励依据气象条件选择合理时机施肥。在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总体规划时,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在实施建设中加以落实。(省农委、农业资源开发局牵头,省农机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等参与)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2016年年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加大有机肥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使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逐步增加农田有机肥使用量。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农药减量工程,推广精准施药及减量控害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快制定地方农膜使用标准,制定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