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实施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2 10:50: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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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福建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实施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分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2条,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如下是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准。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猎捕管理

  第四章 驯养繁殖管理

  第五章 经营利用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教学科研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

  (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四)救护和处理送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依法审批、发放、注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证件;

  (六)对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工商、公安、海关、动植检、交通、铁道、航运、邮电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3月25日至31日为福建省爱鸟周,10月份为福建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第七条 省、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和送交工作。

  第八条 围海、筑坝、河道整治、采矿、山地开发、森林采伐等,要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

  禁止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和水域以及重要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等生存环境。

  第九条 自然灾害对野生动物的生存及其栖息地造成威胁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报告上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禁止捕杀,并及时报告或送交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处理。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受理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护,并给送交者适当奖励。

  第十条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经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

  基金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国内外捐赠资金;

  (四)其它资金。

  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猎捕管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猎捕证。猎捕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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