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2 23:24:5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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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县(市、区)自2018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年至少1次。

  4.加快推进水源地应急体系建设。

  推进设区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风险的预警和响应能力。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具备完善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和能力。

  (二)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

  1.深入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

  贯彻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继续实施鄱阳湖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对鄱阳湖最大洪水位(湖口站吴淞高程22.48米)岸线周边3公里及湖区的企业、作坊、养殖场等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严禁在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进行施肥养殖。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依法打击湖区及滨湖区存在的偷排行为、危废异地非法倾倒行为、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非法排污行为。规范长江及鄱阳湖采砂活动,明确砂石禁采期和禁采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推进周边区域环境污染治理。

  推进蓄滞洪区生态农业发展,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利用灌区、农田灌溉退水渠的生态拦截和净化工程技术,减少农田退水的氮磷流失,建设蓄滞洪区生态拦截净化工程技术示范。强化周边工业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推进环鄱阳湖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体系建设。推进鄱阳湖周边村镇、工业集聚区、港口码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村镇污水生态处理及湖区村庄环境连片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莲湖乡、康山乡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连片治理村庄数不少于200个。

  3.加强陆域水污染排放的监管。

  深入贯彻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852-2015)》,推进鄱阳湖周边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大陆域特别是昌九区域陆域水污染防治和减排,推进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重点实施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提标改造、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面源污染防治等项目,推动主要河流断面水质不断改善,切实削减入湖污染负荷。

  (三)维护流域良好水体水质。

  1.推进实施“河长制”。

  在全省水域全面实施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全面推进河湖整治和管理。建立完善县(市、区)级以上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2016年完成县以上试点,2017年在全境河流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2.强化江河源头区水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力度,推进全省流域生态补偿,有效促进源头区域水污染防治。按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江河源头区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向“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超标排放污水。进一步加大江河源头区生态保护的投入,大力推动东江源、仙女湖、柘林湖等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

  3.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柘林湖、仙女湖、陡水湖等13个湖泊以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应于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4.加强河湖水生态监测、保护和生态恢复。

  开展湿地调查与普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和基础数据平台,提升湿地管理水平。强化湿地环境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限期予以恢复。加强鄱阳湖、“五河”干流水生态保护,实施湿地恢复和保护工程,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立湿地自然恢复区。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鄱阳湖流域天然湿地保护与修复,巩固退耕还林、还湿力度。推进赣江流域水生态功能分区试点工作。

  (四)整治不达标水体水质。

  加大孔目江江口断面、南河河口断面、新联断面、肖江江口断面、三洪村断面、龙南龙头滩电站断面、桐车湾断面、鄱阳湖南昌湖区、鄱阳湖九江湖区等9个不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区域村镇生活污水、农田面源污染、养殖业污染及矿山废水污染治理,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河道清理、污水管网改造完善等项目,切实改善断面水体水质。2016年底前,孔目江江口断面达到III类水质目标。2017年底前,南河河口断面达到III类水质目标。2018年底前,新联断面、肖江江口断面水质达到III类水质目标。2019年底前,三洪村断面、龙南龙头滩电站断面水质达到III类水质目标。2020年底前,鄱阳湖南昌湖区断面、鄱阳湖九江湖区断面、桐车湾断面达到III类水质目标考核要求。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科技、市场机制、环境执法、管理、责任落实、社会监督等多方入手,全面保障我省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重点包括以下措施:注重推广示范技术,强化整合科技资源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强化水处理技术、水环境监管装备研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水价改革,健全收费制度,促进多元融资,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绿色信贷、跨界水环境补偿等激励机制;严格环境监管,完善相关法规,健全标准体系,加强监管能力,严格执法;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理清政府、企业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实施逐级考核;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各项保障措施的主要任务、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见附件5。

  各市(县、区)政府是本工作方案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五、考核问责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法。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相关设区市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实施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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