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2 23:26: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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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全省三分之二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制订出台《浙江省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发挥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景区、度假区、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到2017年,全省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重点缺水市、县(市)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严控无序调水和人造水景工程。加快城市取消屋顶水箱、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建设一批雨水利用示范工程,达到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目的。到2017年,省级以上节水型城市达到8个,50%以上的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20年,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百万亩坡耕地雨水集蓄旱粮喷灌工程、百万亩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工程、百万亩林园地经济性喷灌工程、百万亩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探索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的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舟山等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和标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行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全省11个设区市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各县(市、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优先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等综合性措施,改善不达标水源地水质。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坚持保护与引水结合,积极实施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千岛湖引水等工程,全力推进嘉兴太湖引水等工程。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十二)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编制实施钱塘江、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大运河等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体系,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年修编)》,开展包括太嘉河工程、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工程、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浙江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和扩大杭嘉湖南排工程在内的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项目,持续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以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示范,加快推进金华江、东阳江等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整治。到2020年,钱塘江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大运河水质有所改善。(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等参与)

  全面推进“清三河”工作。巩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设区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设区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设区城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河湖库塘清淤。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到2020年,全面清除河湖库塘污泥,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全面启动实施“百河综治”工程,重点打造百条生态特色河流,每年新增河道综合治理2000公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全面禁止影响水源保护区和水生态的采砂行为,全面取缔洗砂水未达标排放的机制砂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深入实施《浙江省劣V类水质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年)》。有省控劣V类水质断面削减任务的设区市,要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每个劣V类水质断面的整治计划,明确时间表、项目表、责任表,将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控劣V类水质断面削减总体目标,制定市控、县控劣V类水质断面治理方案,并公布劣V类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  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省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的综合保护和治理。深入实施《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千岛湖、东钱湖、长潭水库、湖山湖、飞云湖(珊溪水库)、老石坎水库、沐尘水库、云和湖(紧水滩水库)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千岛湖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积极推进省级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三)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全面优化海洋开发布局,控制海洋开发强度,不断提高海域利用集约化程度。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和预警,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适宜开发的海洋区域,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积极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生态环境评价,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综合开发水平,最大程度减少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域海岛海岸带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开展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自然岸线使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海岸带开发活动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到2020年,修复整治海岸线不少于300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港委等参与)

  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实施杭州湾、乐清湾、三门湾、象山港和台州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开展温州湾、隘顽湾、漩门湾、大渔湾、渔寮湾、浦坝港和沿浦湾等重要港湾的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的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超标入海河流、溪闸的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建立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等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十四)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严格执行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断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石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十五)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甬江、鳌江等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到2017年,完成开化县钱江源等多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到2020年,加大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加强溪源湿地和高山沼泽湿地的保护和植被恢复。(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等参与)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对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合理发展海洋牧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强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退养还滩等方式改善滩涂湿地的生态环境。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行动,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进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到2017年,全省海洋保护区数量达到15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7%以上;到2020年,数量达到18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1%以上,提升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进行收集处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开展专项整治。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如杭州湾、乐清湾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组织制订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入海排污口设置标准,统一陆源入海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建立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继续推进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责令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予以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组织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法院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会同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起诉和判决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省环保厅每年对30%以上的设区市和1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省编办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全省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网络,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实时、动态、立体、多级的海洋环境监测格局,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形成县级能监测、市级能应急、省级能预警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海陆指标对接、监测责任分工、数据实时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领域深化合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5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制定由政府牵头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方案,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浙江海事局参与)

  七、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县级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深化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探索农业水价改革。(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建立健全差别化征收体系。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参与)

  (二十一)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水环境保护需求特点,运用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作为有效抵(质)押的融资新模式,开发为循环经济服务的信贷产品,促进水污染防治。探索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支持生态环保的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清淤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进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推动绿色债券发行,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推动绿色环保企业上市,扶持一批上市龙头企业。引导保险资金投入水环境保护项目。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在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积极试行强制性保险。加快发展生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水利厅、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探索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继续推进跨浙皖省界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三)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攻关研发关键技术。围绕治水、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控管理技术、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全面强化地方环保标准的基础性研究,提高环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开展环境监测仪器计量关键技术攻关,制定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提高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能力。全面加强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引进集聚高层次行业创新人才,积极出台和落实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省内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现实支撑力,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重点推进污染物减排技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转化应用。不断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类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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