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2 23:26: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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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编制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环保企业的政策措施,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思路,开放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市场,按照PPP等模式,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全面推进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到2020年,基本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改制。鼓励环保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一批上市龙头企业,加快实施环保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等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企业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环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与实验室,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加快关键装备国产化进程,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产业化项目筛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培育一批集研发、孵化、制造于一体的国内外领先公共服务机构,提升节能环保产业技术配套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大力发展区域性环保产业集聚区,推进形成集环保装备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业和环保高新技术推广孵化于一体的复合型环保产业集聚区。深化污水处理设备制造特色产业基地布局,形成湖州水处理膜产业特色基地及台州工业滤布、污水处理填料和曝气设备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支持环保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牵头重大技术研发等做强做大。以工业园区和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体系,积极培育、发展环境监测计量校准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九、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2016年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设区市方案报省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断面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责任和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Ⅰ、Ⅱ类水质断面制定水质保持方案,已达标断面制定水质稳定方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二十七)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建设、旅游、农业农村工作、经信、农业、卫生计生、海洋与渔业、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等参与)

  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落实长三角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等参与)

  (二十八)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各地每半年要组织1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情况应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次年的1月中旬报上级治水办备案。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持续跟踪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行挂牌督办。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农村保洁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办、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定水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应急办、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二十九)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制度。省政府每年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

  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要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设区市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荣誉,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省环保厅要定期公布各设区市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省质监局要定期公布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和环境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政策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引导履行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建设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等参与)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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