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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陆海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标责任书中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70%以上;提高黑臭河整治标准,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达到国家要求;较大幅度减少劣Ⅴ类水质断面;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嘉兴市有所改善,其余设区市稳定达标)。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目标责任书中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八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设区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0.9%(建成千岛湖引水工程后,达标率为100%)。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严格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深入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深化铅酸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等六大行业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地方特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酸洗、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20年底前,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出路的工业集聚区应按要求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装监控设备,实现集聚区危险废物的“自产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实施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清洁化改造。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坚持一厂一策,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15年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16年6月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2015年底前,人事与财务管理隶属于排水、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全部实现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组建或引进专业化排水(污水)运营公司,对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目前由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6年底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加强进出水监管,有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率。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力争到2017年底,全省新增城镇污水管网30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全省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新建城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养殖业,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中等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死猪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确保设施先进、运作机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政策上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到2017年,推广商品有机肥100万吨,比2015年提高25%;到2020年,推广商品有机肥120万吨,比2015年提高50%,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1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2%,2018—2020年,实现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组织编制和实施县域现代生态渔业规划,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控制水库、湖泊、滩涂和近岸小网箱养殖规模。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持续保持对甲鱼温室、开放型水域投饲性网箱、高密度牛蛙和黑鱼等养殖的整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和稻鱼共生轮作等循环养殖模式。积极发展浅海贝藻养殖和鱼藻、鱼贝间养、多品种混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冻小鱼养殖。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继续做好开放型水域土著鱼类和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支持各地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检测和监测。到2017年,普及推广稻鱼共生、稻鱼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50万亩,开展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改造面积50万亩、山塘水库等生态养殖面积100万亩。到2020年,构建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1.3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艺,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用,坚持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优先接入污水处理厂。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力争到2017年,全省完成21278个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农户448万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建设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禁止挂桨机船舶进入禁航水域,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内河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泥浆船舶运输工作,禁止运输船舶泥浆排入航道。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强化船舶港口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监局等参与)
三、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五)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生态屏障地区和钱塘江、太湖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八大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已有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各地开展八大流域干流沿岸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布局大调查,制定并实施排查和调整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省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六)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适时修订发布《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到2017年,全面完成电镀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淘汰钢铁落后产能80万吨、造纸145万吨、化纤55万吨、化工50万吨、印染30亿米、铅酸蓄电池230万千伏安时、制革575万牛皮标准张、砖瓦58.6亿块标准砖。各地要在国家和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守生态红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全省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5年底,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培育2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17年,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50个省级以上示范园区,为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供示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加快在石化、医药、精细化工、铅酸蓄电池、纺织印染、造纸、皮革、化纤、冶炼、电镀等产业深入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种植、养殖等高效农业为重点,加强肥料、农药使用管理和畜禽排放物、秸秆等废弃物利用,积极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积极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八)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44.4亿立方米以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