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2 23:27: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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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456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0%、27%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与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汕头、湛江、潮州、揭阳等地级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级以上城市及顺德区提前一年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624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省水利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2017年底前在东江、韩江等流域进行试点,2020年底前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江河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从2016年起,通过相关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积极研究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按照“超标项目越多、超标程度越高,赔偿额度越大”的原则,以六河流域为重点,于2016年底前建立跨界水环境质量考核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偿。2017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体系。研究制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探索完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治污河长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司法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海洋渔业局和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2016年底前,制定淡水河、石马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7年底前,制定练江、茅洲河、小东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适时开展持久性、优控水污染物监测技术标准研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参与)

  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县级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制度。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探索移动执法试点。加强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和省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六河流域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珠三角区域于2015年底前建立珠江三角洲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区域水污染防治等重大问题;六河流域建立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水质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2020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省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广东省水环境信息对外发布网络和平台,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饮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发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和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编办参与)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明确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3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直接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选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研究纳入北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6年底前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强化海上排污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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