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2 23:27: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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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2016年6月底前,修编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编制实施珠江流域“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珠三角区域要依托水网资源,以水污染治理为基础,在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推进绿色化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城市群前列;六河流域严格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的决议》、《关于加强广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练江、湛茂小东江污染整治的决议》等要求,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重点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及养殖业污染整治、重污染企业集聚及集中治污、河涌综合整治等工作,完成省下达的各年度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完善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推动国家建立东江、西江、北江、韩江、九洲江等跨省流域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完善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汕潮揭、湛茂阳等区域和东江、韩江流域环保合作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及新丰江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南水水库、公平水库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五)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清理工作2017年底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城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各地级以上市应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参与)

  (二十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珠江口污染。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到2020年,沿海城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2016年底前,制定涉海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在珠江、韩江等流域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2015年底,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12万公顷左右。(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珠三角区域和六河流域内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构建岭南生态安全屏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2020年底前,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30万亩;珠三角湿地生态功能明显改善,基本建成绿色生态水网。(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各地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地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省财政加大对属于省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省和市县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各地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城镇新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省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三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从2016年起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I~III类)、饮用水水源与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省政府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水环境质量状况。从2016年1月份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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