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2 23:30: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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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金融办牵头,省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福建证监局等参与)

  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落实并完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下游发达地区及省级财政要加大对上游地区治污和生态建设的资金支持。其他不跨设区市的流域,有关地方要积极推进流域生态补偿。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提请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提请实施《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研究起草修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态补偿等制度。(省法制办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计委、保监局、海洋渔业厅、福建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出台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经信委、公安厅、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建厅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监视制度,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管,加强海洋倾废和海域采砂的执法监察。(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福建海事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健全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省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财力保障,加快落实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海洋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保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福建海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保厅、编办负责)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卫计委、海洋渔业厅等参与)设区市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省里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经信委负责)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省政府建立“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省水利厅、环保厅、住建厅负责)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参照国家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5年起,每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各县(市、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设区市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设区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

  (六)加强督查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切实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全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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