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2 23:32: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海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08-12 23:32:1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结合美丽乡村、文明生态村建设,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00个。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完成1000个美丽乡村的建设任务。(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三)强化工业污染源防治。全面清查“十小”企业。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编制取缔企业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上报环保部备案。2017年年底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针对本省普遍存在的小制胶、制糖等污染水环境的热带农产品加工行业,制定“海南省十小企业清查清单”和实施计划,2020年年底前,完成海南省十小企业取缔任务。(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工程。开展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氮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调查,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新建、改建、扩建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等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针对全省六类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开展排查,制定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计划。产业园区必须配套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年底前,全省现有40%的产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全省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消其园区资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十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有关船舶环保标准,制定年度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入港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明确我省船舶拆解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组织编制我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港口和码头船舶水污染治理,加快完善港口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禁止未经处理的船舶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2017年年底前,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亚港、清澜港五大港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建设要求,到2020年全省所有港口环境基础设施全部达到建设要求。建立海洋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我省溢油应急设备库、中型溢油回收船和岸基雷达溢油监视系统建设。加强港口溢油和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物资设备和应急力量。(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四、推进经济绿色发展

  (十五)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针对小造纸和制糖,以市县为单位,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十六)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分年度退出方案,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十七)严格环境准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或水域,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暂缓审批区域内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到2016年年底前,启动《海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工作,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到2020年,各市县要完成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十八)推进工业循环用水。推进昌江石碌铁矿和乐东抱伦金矿等重点采矿区矿井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金海纸浆、海南炼化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制浆造纸、制糖、化工、钢铁、火电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鼓励沿海市县逐步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促进工业生产用水工艺的持续改进,到2020年,电力、造纸、石油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十九)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按照《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各市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将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纳入考核体系。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50.3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5%;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参与)

  (二十)实施水资源调控。确定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需要开展闸坝联合调度的河流及断面,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洪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以流域为单元,结合行政区域,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人”的原则,以水资源设定区域人口调控总量,制定水资源总量配置方案和配水管理应急预案。全面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建立现有小水电逐步退出机制,对于已经丧失使用功能或严重影响生态又无改造价值的水电站,强制退出和淘汰。加快推进红岭水利枢纽工程、红岭灌区、南渡江引水工程、迈湾水利枢纽工程、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优化全岛水资源配置格局,推进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省水务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在三沙市辖区陆地、海口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和儋州市新英湾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严格控制超采地区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工作,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6年,启动全省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的划定工作。(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一)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大节水资金投入,推广设施节水、保水剂节水、水田综合节水等技术推广示范建设。推进松涛灌区、红岭灌区等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农田水利和高效重点节水县建设。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5。(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城镇节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转变城市建设方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以三亚作为国家海绵城市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全省推广,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快推进三沙市海水淡化工程设施的建设,采用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单位使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开展供水管网漏损现状调查,制定供水管网维护和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到2017年,全省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三)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达标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二十四)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零容忍”,依法严厉处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等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二十五)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建立定期定点执法稽查制度,每年至少对3个市县开展重点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并规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程序,制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的备案、审批和移交监督制度等。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情况。(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七、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六)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全省各市县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地级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市县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都应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七)推行排污许可。制定我省排污许可证分级分阶段核发计划,先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研究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环境风险源防范。以重点流域、湖库、近岸海域水域周边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和石油平台为对象,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定期评估各企业的环境风险。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及农产品种植区环境激素类污染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二十九)建设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区域和江河、湖库、近岸海域、地下水、城市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年底前建成覆盖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重点河流和湖库、重点入海小河流、近岸海域、城镇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反映我省水环境质量情况。加强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重要水体水质自动在线监控,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跨行政区域断面、重点河流、湖库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对全省重要水体和跨界水体实现自动在线监控和水质监测预警。完善三沙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三沙水环境监测常态化。(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参与)

  (三十)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省、市县水环境监察和监测队伍建设,省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按一级标准建设,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按二级标准建设,其他市县按三级标准建设,重点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监测力量。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强省和市县、开发区、海洋保护区海洋与渔业监察队伍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察、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16年起,各市县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政策支撑和市场调控

  (三十一)政策制度支持。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修订《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研究起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等地方性法规。出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通报入海(河)排污口信息和水功能区、近岸海域、海洋水质监测数据,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出台《海南省重点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修复办法》。(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十二)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机制。修改完善《海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措施。(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