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12 23:32: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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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完善科技成果评审和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膜处理技术(“膜法”)净化饮用水、高位池封闭循环生态养殖技术、高效新型污水循环回用处理专利技术等饮用水净化和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相关的技术成果。鼓励采用产、学、研相结合方式,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制定工程技术规范,逐步建立我省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三十四)培育和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城镇内河治理、入海小河流清理整治、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三十五)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施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未实行阶梯水价的三亚、文昌、定安、屯昌、临高、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等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要尽快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物价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研究制定《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能够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近期调整全省各市县的生活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立方米以上,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达到1.0元/立方米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我省污水排放收费标准,污水中COD、氨氮和五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近期,国控企业中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所有国控企业及已安装监控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20年年底前,适时出台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具体规定,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加大环境资源税费改革。加强环境资源税收研究,在国家统一政策范围内,探索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市场经济调控。建立激励机制,建全企业“领跑者”制度,对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水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及企业,加大差别化水价和惩罚性水价实施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估结果。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行为与信贷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和证券融资挂钩,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投保目录,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机制和理赔程序,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保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三亚、保亭先行试点,建立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十七)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政府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市县政府制定水污染防治投资统计制度,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八)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抓紧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县工作方案须报省政府备案。(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三十九)明确部门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省生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全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重点整治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工艺和产品名录,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省财政厅要统筹整合省级环保、水利、农业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支持力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检查督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镇节水工作。

  省水务厅要检查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合理配置水资源,负责组织城镇黑臭水体治理。

  省农业厅要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强海洋污染治理,按规划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省交通运输厅要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包括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

  海南海事局要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的监督管理和防止拆船污染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要按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产业园区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市县黑臭水体、城市内河、入海小河流和农村饮用水等具体治理任务和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结合跨界水质监测断面,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参与)

  实施问责制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市县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突出水环境问题治理工作执行不力或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实行水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四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逐月发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公布各市县排名情况,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5个市县名单。对水环境质量状况差的市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国家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通过省生态环保厅门户网站,公布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主要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污染源监测信息。(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四十三)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生态环保厅负责)

  (四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生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国际旅游岛、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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